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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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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香料产品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4日

 
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农产品名称
香料产品
(有效含量占比)
单耗数量
(按有效含量计算)
杉木粗油
杉木脑(≥95%)
0.9586
杉木烯(≥76%)
0.9586
芳樟粗油
桉叶油(≥80%)
1.2750
芳樟醇(≥99%)
1.2750
樟脑粉(≥98%)
1.2750
松油醇(≥85%)
1.2750
黄樟油(≥97%)
1.2750
杂樟粗油
桉叶油(≥80%)
1.4332
芳樟醇(≥99%)
1.4332
樟脑粉(≥98%)
1.4332
松油醇(≥85%)
1.4332
黄樟油(≥97%)
1.4332
芳叶粗油
桉叶油(≥80%)
1.3091
芳樟醇(≥99%)
1.3091
樟脑粉(≥98%)
1.3091
茴香粗油
茴脑(≥99%)
0.9924
草蒿脑(≥99%)
0.9924
芳樟醇(≥99%)
0.9924
山苍籽粗油
柠檬醛(≥99%)
1.0479
山苍籽粗油
α紫罗兰酮
2.3034
山苍籽粗油
β紫罗兰酮
1.9884
蓝桉粗油
桉叶油(≥80%)
0.9622
蓝桉粗油
桉叶素(≥99%)
1.1974
香桉粗油
桉叶素(≥99.5%)
0.8423
松油醇
0.8423
桧烯
0.8423
松烯(天然丙位)
0.8423
桧油醇—4—醇
0.8423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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