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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9]17号

颁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以下为《通知》全文。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2日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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