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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

颁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为规范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对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明确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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