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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2014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14年9月19日 发文单位: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2号修改)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2013年第1号公告) 于2013年1月1日发布以来,对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 将第二条修订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交易存量房的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地税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二、将第四条修订为:“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三、将第五条修订为:“地税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四)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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