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发展若干税收举措》的通知

68号

颁布时间: 2021年6月23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为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发展,加大实体经济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全市陶瓷产业升级,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举措》(赣府发〔2021〕8号)和税收工作实际,从税费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方面,制定以下举措: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实施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试验区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试验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2021年12月31日前,试验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试验区内小型微利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持续落实“六税两费”减半征收。2021年12月31日前,试验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6.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试验区内属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对试验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8.鼓励企业创新投入。试验区内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工业设计、模型设计等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9.支持企业技术升级。试验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验区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大众创业就业

10.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创新。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支持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发展。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试验区内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限额为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帮扶企业稳健发展

12.支持市场主体减负发展。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举措》,在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的同时,实时跟进各行业推出的针对市场主体减费减租减息减支举措,对减免的场地租金、贷款利息、宽带通讯等经营收入,同步降低计税依据,减免征收税额,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13.助力企业克难复工。对符合减免情形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延续减免残疾人保证金。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协助纾解企业融资难题。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银税互动”扩围增效,将“银税互动”范围从A、B级纳税人扩大至M级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深入开展“税贷真金 春风送暖”银税互动,满足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不断优化税务执法

16.推进税务精确执法。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精准度;严格实施精准监管,限制税收执法自由裁量,防止随意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普及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拓宽纳税人法律救济方式方法,畅通税收调解、复议、诉讼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督促推进精确执法。

17.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推进柔性执法,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执法公开,提升执法透明度,坚决防止粗放性、选择性、“一刀切”式执法,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

18. 全面落实“三项制度”。逐步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执法音像记录平台功能,确保记录、保存、公开执法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维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影响纳税人重大利益的执法活动强化审核监督,确保实体和程序公平公正。

19.试行“信用+风险”新型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活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试行“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频繁执法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价值,对纳税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试行对高信用等级纳税人有限检查制,对纳税信用评定为A、B级的纳税人,发布评定结果的当年不主动入户检查,仅就纳税人被举报、或上级交办、转办等事项予以检查。

六、持续推进精细服务

20.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便捷发票领用,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实施代开发票免填单服务,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网上申领;推进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并纳税申报,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税资料,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减少基层税务部门工作量,提升工作质效;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可即时查验的事项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承诺书;便利注销办理,持续压缩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予以即时办结。

21.精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

22.拓展网上办税。持续完善“非接触式”和“一次不跑”办税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多平台多渠道及时发布办税信息,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发票代开等税费业务;通过“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或自助办税终端方式领用发票。

23.构建“滴灌式”服务制。组织业务骨干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征集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并由专家团队共同研究、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服务对策,实行动态服务,以提供更加精细化、精准化、个性化的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纳税人获得感。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