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8年6月21日 发文单位: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19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716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72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