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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对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将文件中的“国税机关”改为“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改为“税务局”。

(二)将文件中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7〕59号)要求”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要求”。

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将文件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09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贯彻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萍地税字〔2004〕86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五条“各县(区)局要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修改为“各县(区)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

(三)删去第六条。

四、《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第一条中删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将第四条中的“安源经济开发区”修改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萍乡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第一条中删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将第二条中的“安源经济开发区”修改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将第三条中的“安源经济开发区”修改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将第七条中的“税政管理三科”修改为“主管科室”。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萍乡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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