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对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萍国税发〔2009〕22号)中的“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国税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的“国税”改为“税务”,“国税机关”改为“税务机关”,“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三、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部分内容的公告》(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中的“萍乡市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四、将《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标准的公告》(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中的“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萍乡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