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金〔2022〕35号
颁布时间:2022-11-25 16:45:19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农险协调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们修定了《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增产农户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7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本地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当年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承担比例按照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经公开遴选后获得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农险协调办),是指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负责推动、协调本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省农险协调办现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二、承保计划和预算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绩效导向和预算约束。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险协调办牵头,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地区下年度承保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险种、投保面积、承保机构、保障金额和相关费率等,测算保费补贴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承保计划,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保费补贴预算。
省农险协调办汇总全省下年度农业保险承保计划,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明确全年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重点和保费补贴预算建议,并将审核后的承保计划和保费补贴预算提交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农险协调办汇总提交的承保计划和保费补贴预算建议,核定全省年度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预算。
三、资金结算和拨付
(六)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年度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省共保体)各主承保机构资金专户,省以下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按具体情况自主设定相应拨付流程。
(七)每年1月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农险协调办按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核定《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申报表》(见附件1),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险协调办,作为上年度财政保费补贴结算依据。
(八)省农险协调办汇总、审核上年度实际参保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并于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相关数据和结算申请等书面提交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1.工作总结。上年度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包括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类险种覆盖面、简单赔付率、分类(品种)农业保险和省级特色险种开展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困难与对策建议等,同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2.结算数据。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见附件2、3)。
3.生产成本收益数据。主要是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收益数据,包括物化成本数据、完全成本数据等。
4.绩效报告。根据年初绩效目标要求,提交绩效完成情况表和绩效报告。
5.其他材料。财政部和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或必要说明的材料。
(九)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农险协调办提交的上年度结算申请后,于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报告,提请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审核。如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对参保数据、保费补贴等有疑义要求进行核实、修改,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险协调办进行复核,并根据要求调整结算数据。
(十)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出具的审核意见,向财政部申请中央保费资金结算,并适时下发结算通知。省农险协调办和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收到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结算文件后,据此与省共保体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见附件4)。
(十一)为保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资金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区域内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和预算安排实际,适时预拨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按季根据省共保体提交的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数据,预拨给省共保体账户。
(十二)财政补贴资金年终结算工作可与下一年度年初预拨工作同步进行。年度预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超过年度结算补贴资金部分可抵扣下一年度预拨资金;如下一年度省共保体中主承保机构变更,也可要求省共保体将超出年度结算部分预拨付资金退还财政部门。
(十三)省财政对经批准的省级特色险种按“以奖代补”方式和现行政策给予保费补贴。
(十四)省级特色险种预、结算工作与中央险种、省定险种同步进行。市县农险协调办会同农业、林业和财政等部门,做好本地区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参保保费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见附件5)。
(十五)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分级负责本地区内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1.省财政厅应掌握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指导全省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掌握区域内保费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同级农险协调办做好保费审核相关工作,并及时结算保费补贴,不得无故拖欠保费补贴。
2.各市县财政部门如在审核和资金结算时发现承保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及时报送保单级数据、违反遴选要求等情况,或存在农户意见较大的投保理赔案件,可酌情暂停相关业务的保费补贴拨付、结算,待情况明确后再行支付,并将此类情况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险协调办。对于长期不建立对账机制、无故拖欠保费补贴的市、县,省财政厅将要求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该地区保费补贴资金。
四、机构管理
(十六)省财政厅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机制,提高承保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省农险协调办将协同成员单位,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开展,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十七)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主承保机构需开设相应的专户,用于农业保险资金结算、理赔,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对账机制。
(十八)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完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十九)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积极对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和省农业保险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二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填报以下信息:
1.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2.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3.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4.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信息。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各级财政和农险协调办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险协调办于每年年末制定下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并下发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险协调办。次年初,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险协调办应将上年度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绩效报告,与结算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险协调办。
(二十二)省财政厅将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省农险协调办将定期对承保机构的险种开发、服务质量和理赔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本地区农业保险合规高效开展。
(二十三)省财政厅、省农险协调办将适时公布全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结果纳入下一轮承保机构遴选条件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浙财金〔201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