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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2〕156号

颁布时间:2022-11-28 16:06:32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共建设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年度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对照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三年到期后,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专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发展改革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分市县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领域

(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价格监管等五大领域及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1.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一是省级部门、市县基础设施项目;

二是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是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是防灾减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2.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

一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包括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生态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平台(“两山合作社”)建设等;

二是其他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大事项。

3.服务业领域。

一是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现代服务业创新高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升、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提升等;

二是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平台、行业,包括服务业综合评价领先的市、县(市、区)、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冷链物流基地(园区)、物流创新试点等。

三是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事项。

4.能源发展领域。

一是新型电力系统等提升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与消纳水平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其他事项;

二是2022-2023年实现全容量并网海上风电项目电价补贴。

5.价格监管领域。

一是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任务的调查户、定点监测点采集人员工作补贴;

二是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中信息研究、信息发布和宣传等费用;

三是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中数据处理、传输、资料编发等费用;

四是完成国家和省级应急调查、监测任务补贴;

五是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下乡交通补贴及误餐补贴;

六是其他与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有关费用。

6.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

一是与发改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的项目;

二是强化经济监测分析预警能力工作相关事项;

三是其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发展改革事项。

(二)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三、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二维分配法进行分配。

(二)用于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每年安排6000万元用于前期推进快的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相关市县于前一年进行项目申报。补助项目应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项目类型、项目投资额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对投资大、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可按建设年限分年度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可再生能源发展、价格监管等领域和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或根据“区域竞争 项目”“因素 项目”,结合市县项目储备、试点方案、工作量和申报情况进行分配,探索二维分配法,具体如下:                         

1.绿色循环发展因素根据省级园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考核结果、生态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平台(“两山合作社”)试点建设情况等综合确定;

2.服务业因素根据服务业年度目标、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示范试点情况和各市县服务业发展水平等综合确定;

3.能源发展因素根据新型电力系统试点项目情况和2022-2023年实现全容量并网海上风电项目情况确定;

4.价格监管因素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等综合确定;

5.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根据系统整体推进目标、各市县建设计划等综合确定。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由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四)每年10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本年度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各领域比例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文件下达分市县绩效目标。

(五)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日常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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