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1〕85号
颁布时间:2022-01-05 10:40:15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健全海塘安澜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全过程管理,推动海塘安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第二条 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海塘安澜工程重大专项行动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纳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符合省级补助政策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职责按《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四、五条执行。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26 3”中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 10%)]给予倾斜补助。
第六条 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
第七条 管理范围外的海塘建设项目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省管海塘经投资审核后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阶段财政审核程序与要求
1.在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市县财政局应参与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将评估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调研分析、专题论证。
对列入省级以上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采用受理制的项目,市县财政局也应申报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及参与项目决策的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以简易方式调研审核确认。未报送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分析等材料的项目,不予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2.在可研报批阶段,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财政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关于××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格式见附件),说明项目概况、预期绩效、项目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建设期内市县财政收入、建设期内其他在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
省水利厅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行业审查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审核意见,对市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区分项目类别分别反馈:
对于100年一遇以上(含)由省级审批的海塘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的资金征询函后,参考省水利厅书面提出的项目省级资金安排建议,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对100年一遇以下、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在可研批复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意见函复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水利厅。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管理程序与要求
项目可研批复后,省水利厅组织核定投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1.投资审核。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规等有关规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对海塘安澜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并告知市县,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工程部分、专项部分和征地移民补偿部分投资纳入审核,工程管理范围外的融合部分投资不纳入审核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部分投资,重点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等,涉及防汛道路与交通道路结合的按防汛道路标准纳入,其他以隧道、管道等特殊形式结合的,按照满足防洪安全要求的替代工程措施纳入审核范围,并在可研阶段论证时由设计单位提出基础方案。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专项部分投资,必要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工程,作为主体工程附属设施计入水利投资,一般以经济、适用为准则。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移民补偿部分投资,征地范围依据项目用地预审红线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范围;征地补偿单价按片区综合价审核;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标准审核;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计列。
为协调推进海塘安全提标、生态提质、融合提升,更好发挥海塘综合效益,市县将生态、产业等工程融合纳入海塘项目一并实施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海塘管理范围内融合相关功能的部分投资进行审核,水利建设部分按满足防洪安全标准要求核定投资。
2.预算审核。市县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时报送下一年度海塘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省级补助资金需求。其中:对新开工项目,市县应创造条件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资金申请;对延续支持的项目,市县应根据项目进度提供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需求;对于省级投资计划已下达80%以上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下一年度预计资金支付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依据市县项目前期进展或实施推进情况和工作配合、报送材料情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省水利厅提供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和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等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年度省级补助范围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对投资计划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市县需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资金申请。
关于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相关环节的要求遵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竣工阶段管理程序与要求
1.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完工、竣工验收,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相关社会经济效果宣传,对未达到预期成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联合建设单位查找原因,做好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绩效评价、日常监督、法律责任等,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印发前已完成可研审批的项目,不执行本细则中关于项目前期阶段的管理要求,其它管理要求仍需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