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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2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皖财库〔2022〕1428号

颁布时间:2022-12-26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2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编制202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2〕37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编制2022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2年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紧抓时间窗口和时间节点,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同时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有保有压抓好年末支出执行工作,促进预算收支平衡。

(一)坚决落实退税缓税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做好新增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新增留抵税额即申即退,不得形成新的存量留抵额;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退税支持,确保应退尽退;严格落实耕地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缓等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在坚决落实退税缓税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二)加强重点支出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不得超预算安排“三公”经费;规范预算调剂事项,防止年底突击花钱或乱花钱,腾出更多资金用于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加强地方财政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确保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和库款保障水平总体稳定,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三)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和支出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带动有效投资和相应消费,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二、扎实开展2022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财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今后工作之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心怀“国之大者”,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努力构建高质量的财政财务报告体系,强化反映报告功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

(一)依规完善决算审议报批程序。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发〔2021〕5号文件要求,各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编制决算草案,认真履行审议报批程序。

(二)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一是及时清理核实。认真梳理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加强决算数据对账,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核实工作。二是真实准确反映。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三是加大审核力度。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推进数据真实性核查工作,确保决算数据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四是规范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着力解决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五是规范部门批复所属单位决算工作。完善批复程序,丰富批复内容,充分发挥决算批复在决算数据确认、改进预算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一是突出重点政策。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财税政策,加强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反映报告,为政策绩效评价和优化完善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决算编审发现的问题和决算分析评价揭示的问题,加强研究分析,积极建言献策,助力破解财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题。三是密切联系实际。结合财政改革发展情况,强化财政经济运行分析,进一步发挥决算服务宏观决策功能。

(四)持续深化决算信息公开。一是完善决算公开机制。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发〔202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研究推进按经济分类公开决算,完善“三公”经费公开。二是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就决算公开有关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等有关事项的编报。认真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结果反映工作。完整准确反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实际执行情况。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全面准确反映使用专用基金结余的规模及支出用途情况。准确编报“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如实反映相关经济分类支出情况。落实基本支出项目化管理要求,按项目反映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

(二)关于决算编制主体。各地要认真核实本地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按不同类型在财政总决算或部门决算中完整准确反映开发区收支情况,规范各类开发区决算管理。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三)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财政体制实行非直管的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市,在本级决算中不再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但需反映所属区的税收返还及补助。

(四)关于2022年度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2022年度省财政和市县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省财政结算到市和省直管县。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及时办理结算对账,进行财政结算。请各市、县提前做好年终结算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关于编报时间。各市应于2023年2月8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收入明细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含所辖县区)的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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