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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补充通知

皖财购函〔2022〕101号

颁布时间:2022-06-22 09:12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2022年4月21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购〔2022〕3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具体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称进口产品指进口医疗设备,不包括试剂、耗材和药品。

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进口设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在“徽采云”监管系统中仅履行审批程序,无需调整采购预算,无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且随时可以发起进口设备采购审核申请。审批流程为:医疗机构登录“徽采云”监管系统,发起进口设备采购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经采购单位内部审核-主管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即可完成审批流程。

四、审批完成后,各医疗机构根据《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非乙类医用设备分级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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