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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年12月1日 发文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区域内标准统一。

(二)经费来源。按照以县级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统筹上级及本级资金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园内资助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园内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定园内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幼儿园要按照事业收入的3%-5%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幼儿园园内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应及时会同扶贫部门协助学校精准确定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下达资助资金,同时把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地、各园对贫困家庭在园幼儿及时给予资助,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也不能少,一项也不能漏。

各幼儿园要把贫困家庭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统筹安排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跟踪督查到位。加强对资助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入园收费等情况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政策宣传。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宣传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让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进村、入户,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和信息公开,深入人心。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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