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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1〕1052号

颁布时间:2021-11-19 15:37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等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3.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安徽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各地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区),重点向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市、县(区)财政努力程度、社会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全省基础因素×权重 该市、县(区)投入因素/∑全省投入因素×权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总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倾斜。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开展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各项费用按照县域内每人每天不高于190元,县域外每人每天不高于450元标准包干执行。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国家和省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住宿费等七项费用支出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各市、县(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各市、县(区)教师培训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县(区)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Σ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 该市、县(区)投入因素/Σ有关市、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八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方面的补助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倾斜。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人员激励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材料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重点支持原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市、县(区)。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创新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市、县(区)财政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 该市、县(区)投入因素/∑有关市、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安徽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ensp;&ensp;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区)。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普通高中事业发展、基本办学条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市、县(区)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区)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 该市、县(区)投入因素/∑有关市、县(区)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审核汇总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当地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或部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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