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关于编制2021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皖财库〔2021〕1459号

颁布时间:2021-12-28 09: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2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1〕4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编制2021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1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临近年末,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好各项财政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今年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并提前谋划明年特别是第一季度工作。

(一)加强财政预算收入执行预判。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加强地方财政收入分析研判,促进全年收入预算目标顺利完成。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切实落实好对煤电和供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缓税措施,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

(二)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保障重点领域支出力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三保”不出问题。加强地方财政库款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有效防范库款运行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控制新增财政支出,坚决防止执行中突击花钱或乱花钱。

(三)加强常态化直达资金监管。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剩余指标下达到使用单位,坚持加快进度与规范使用并举,尽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监控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监控系统,强化数据分析,紧盯资金去向和用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加强专项债券有关工作衔接。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和支出管理,力争在年内和明年一季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及时梳理明年专项债项目和资金需求,加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适时推进成熟项目开工,有力支持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

二、扎实开展2021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依规完善决算草案报批审议程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各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

(二)全面准确反映政府预算收支。一是全面反映。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准确编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范围、口径,准确地将政府预算收入编入政府预算和决算。公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公立医院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经营收入不得编入政府决算。三是规范列支。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严格控制财政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

(三)持续提升决算数据质量。一是及时清理核实。认真梳理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加强决算数据对账,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提高决算数据质量。二是真实准确反映。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三是加大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推进数据真实性核查工作,确保决算数据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四是规范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着力解决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决算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支出经济分类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四)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一是用好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决算数据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做好数据共享,拓展数据利用广度,研究分析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支出政策实施效果,推进财政管理改革。二是开展专题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重点工作等加强分析解读,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力度,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发挥服务决策的作用。三是强化决算分析。深化对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促进预算管理绩效有效提升。

(五)继续深化决算信息公开。一是完善决算公开机制。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关于决算公开的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规定,稳步扩大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二是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就社会关心的问题主动开展宣传解答,及时解疑释惑,提升公开实效。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及平衡等有关事项的编报。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超收收入,严禁超范围使用超收收入,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并在决算中如实反映收入预算调整和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决算编报,严禁各项政府性基金之间调剂使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的划分,依法依规编制、报送决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收支应纳入本级决算。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管理,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务付息付费及还本支出预算,规范使用预算科目,准确完整反映债务付息付费及还本情况。按照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外贷收入、支出、付息付费及还本等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后,按有关规定准确调整原项目和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支。

(三)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财政体制实行非直管的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实行省直管县的市,在本级决算中不再反映省对直管县的税收返还及补助,但需反映所属区的税收返还及补助。

(四)关于2021年度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2021年度省财政和市县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省财政结算到市和省直管县。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及时办理结算对账,进行财政结算。请各市、县提前做好年终结算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关于编报时间。各市应于2022年1月26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收入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于2022年3月11日前,将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含所辖县区)的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