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21〕38号
颁布时间:2021-10-12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本市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二、对2021年6月10日以来已征缴的普通护照加注收费收入,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三、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收费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认真做好相关收费取消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