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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乡〔2021〕58号

颁布时间:2021-02-02 发文单位:省财政厅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为加强和规范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13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21年2月2日


安徽省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13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试点村选点条件:在党的创建、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党领导的革命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涌现出重要历史人物,有红色遗址遗迹或纪念设施的行政村,有典型性、代表性;符合乡村振兴规划、具备一定发展条件,村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党员和群众有意愿、有共识、有内生动力;所在地方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抓乡促村工作成效明显。试点村名单由省级组织上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核确定。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省试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指导督促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统筹协调,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组织、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部署要求,负责跟踪落实、工作指导和资金管理等,及时了解试点情况、总结经验、纠正偏差。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对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核确定的试点村,中央财政按照每村300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第六条  试点村所在县(市、区,下同)应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试点工作,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级根据当年试点任务,负责逐村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进度安排、资金安排及使用方向等。实施方案由市级组织、财政部门审核,经市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第八条  试点资金使用要紧紧围绕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传统,充分依托红色资源,全面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建设红色美丽村庄提供坚强保证。主要用于建强红色村党组织、深入开展红色教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机制、建设宜居宜业红色美丽村庄等方面项目。

第九条  试点资金使用要尊重历史,对红色资源的宣传利用严把政治关和史实关。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对红色资源的内涵挖掘和价值阐释,红色美丽村庄建设要防止生搬硬套、贪大求洋、大拆大建,防止过度市场化、商业化,甚至娱乐化、庸俗化。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购置交通通讯工具或发放个人补贴等与试点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试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县、乡、村要确保试点资金用于试点项目,专款专用,防止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县级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资金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公示。发挥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促进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村级要加强试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要自觉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试点村,要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验程序进行效果评估,相关结果以市为单位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试点村效果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工作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级组织、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联系处室:安徽省财政厅乡村财政事务管理处

联系人:郑耀华

联系电话:0551-6815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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