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2-02 发文单位:省财政厅
为加强和规范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13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安徽省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革命老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16号),决定在全国选择一批红色村开展推动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我们根据工作实际需求,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4.《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5.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及财务会计等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介绍制定的依据、试点村选点条件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
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介绍试点资金安排等;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介绍试点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向等;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介绍试点资金管理的主要要求等;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介绍实施的具体要求,以及有效期等。
联系处室:安徽省财政厅乡村财政事务管理处
联系人:郑耀华
联系电话:0551-6815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