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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蓄滞洪区灾后补改种大宗农作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金〔2020〕984号

颁布时间:2020-08-28 10:28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林业局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林业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及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蓄滞洪区农业恢复生产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因政府蓄滞洪导致绝收田块进行补改种的,包括经批准运用的国家级、省级蓄滞洪区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用于蓄滞洪的圩口。

二、适用对象

(一)对于补改种大宗农作物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按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对于补改种特色农产品的,各市、县(区)要积极纳入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范围,省财政优先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对于本年度补改种和秋种大宗农作物,以及下一年度夏种大宗农作物应由农户负担的保费,由保险机构予以代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着力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引导自愿参与,实现愿保尽保。

(二)加强保险服务。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便民利民举措,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灾后承保理赔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灾后承保理赔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以任何方式骗取或截留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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