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资函〔2020〕190号
颁布时间:2020-08-13 16:02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处置的请示》(合中法〔2020〕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2014年购置的1台大众途锐车辆(车牌号皖A26124、账面价值78.1538万元)进行出售处置。
二、上述车辆出售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院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1台大众途锐车辆 | ||
资产占有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批部门 | 省财政厅 | 批复文件 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 ||
资产主要信息 | 资产名称:车辆 所在地:合肥市 账面原值:78.1538万元 | ||
备注 |
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