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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0〕19号

颁布时间:2020-08-31 11:59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绩效自评总体情况(其中市级应包括对所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二、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本县(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件2、附件4、附件6,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作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本市(含所辖县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件1至6,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作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于每年2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2017〕45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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