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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7-2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财办〔2017〕12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一)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业务均应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建立起以“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缴款信息共享、缴款渠道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模式。
(二)对接公共支付平台。对于省属高校使用的收费系统,一是可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实时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二是可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业务系统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每日汇总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省属高校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应直接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方式定期划解至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于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等非税收入,出现误缴、误收、多收等情形,按规定需要退付的,由省属高校审核缴款人提出的申请后办理退付,退付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省财政厅备案。
二、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全面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皖财非税〔2019〕1165号)要求,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逐步启用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根据“缴款识别码”,自动生成对应财政电子票据,对于同步征收的“代收教材费”等往来结算类项目,省属高校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同步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自助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缴款人缴纳收入24小时后,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czpj.ahzwfw.gov.cn),自行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位可以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三、相关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校应高度重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丰富自有收费系统功能,拓展财政电子票据获取方式。2020年7月20日之前,省属高校应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签名委托书签订(见附件),并将本校收费系统与公共支付平台对接方式、计划安排和往来收入项目等信息报送省财政厅非税局。
(二)省属高校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缴款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缴款人个人信息、缴款识别码和财政电子票据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附件:安徽省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签名委托书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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