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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通知

鲁财金〔2022〕26号

颁布时间:2022-11-0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各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行为,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快建立完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中央和省委深改委关于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的要求,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合力。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席会议未经当地编办批复的县(市、区),要尽快履行报批手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批复文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制度。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退出、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开展资格等挂钩,切实规范承保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效。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省级评价结果排名靠后、县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保机构,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取消其在本轮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或取消其在该县(市、区)下一轮的遴选资格。

三、建立重点监管名单。推动农业保险诚信投保承保,严厉惩治欺诈骗保行为。县级要建立投保人、承保机构名单管理制度,将虚假投保承保、骗取及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视情况给予投保承保资格观察、取消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县级要压实主体责任,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情节严重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支持。

四、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围绕审计调查情况,分析总结共性规律,查找责任风险点,建立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评价决策机制。省级建立年度农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制度,每年抽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评价,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五、规范资金拨付。各级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承保机构资金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挪用。对保费资金欠拨严重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降低中央和省级险种的省级保费补贴比例,取消地方特色保险省级补贴资格。

六、加强政策宣传。将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纳入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承保机构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宣传成效,向农民介绍关键保险条款和投保理赔程序,努力做到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保障农民的政策知情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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