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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2022〕16号

颁布时间:2022-11-16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省属文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招标采购管理,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企业内部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切实保障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招标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持续推进省属文化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省属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的省属文化企业及各级权属企业开展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文化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坚持企业的采购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依规实施采购。

(二)成本效益原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优质优价,降本增效,追求全生命周期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公开透明原则。坚持阳光、公开、透明,实现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省属文化企业招标采购行为。

(四)资源共享原则。通过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形成采购的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有资质的省级交易中心、平台建设运营,为省属文化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省属文化企业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推动省属文化企业加强采购的集团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生产经营需要和阳光采购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本企业及各级权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集团管控的阳光采购管理体系。省属文化企业及各级权属企业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应纳入集团统一采购管理范围,最大限度发挥规模协同优势,提高采购话语权,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创效,提升采购管理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明确采购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并优化完善阳光采购集团管控体制机制、重大采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组织开展阳光采购业务监督检查以及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项。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以“阳光透明、科学规范”为目标,修订完善物资供应管理、招标管理、信息发布、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等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适时适用、合理有效。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采购的决策机构及决策程序。

(二)实施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

(三)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责任主体等;对于未在服务平台公开信息的采购项目需明确企业内部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范围等。

(五)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清单以及此类采购项目的决策程序。

(六)阳光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七)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节俭、高效、适用的原则,适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采购管理发展方向,打造集集约采购、全生命周期评价于一体的采购管控体系,持续推进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变革。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以阳光采购为切入点,全面梳理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供应链条,找准短板弱项,推动强链补链,推动传统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升级,提升采购管理对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和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招标采购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省属文化企业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与信息化。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原则上要通过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采购,法律法规和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建立阳光采购分析制度,通过对招标采购方式的统计分析、实际采购金额和计划采购金额的对比分析,定期对阳光采购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升阳光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对企业降本增效、防腐倡廉的作用。


第三章  全程管控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按年度编制采购专项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权属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核批准、动态管理等工作,保证供应商信息真实、资质可靠。省属文化企业要整合各层级、各板块的采购需求,推动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调整充实物资服务和供应商信息库,扩大报价比价范围,建立健全面向更大范围的寻源询价机制。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依据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实施采购,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成立谈判、询价小组等负责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做好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重要物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建立完善覆盖采购物资、建设和服务类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除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制度依规处理外,还要将评价结果反馈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把好信息发布审核关口。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筛查,严禁泄露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以及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留痕。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的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由企业开列清单并依据企业程序审定后,可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但需将决策依据、内部审批文件以及采购全过程等有关信息在企业留痕。要加强采购档案管理,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为省属文化企业阳光采购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把省属文化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高效便捷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业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把招标采购列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省属文化企业每年度向省文资管理理事会上报的“三重一大”工作报告中,应包含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标采购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强化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用。对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消极作为情形,通过下达关注函等形式予以提醒,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职尽责,做到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属文化企业出具认定结果,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省属文化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省属文化企业采购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是维护阳光采购活动规范实施的主体,应建立内部阳光采购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采购全流程匹配、可追溯的管理责任链条,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阳关采购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纳入省属文化企业高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省属文化企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阳光采购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鲁国资监督字〔20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宣发〔2020〕16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完善企业采购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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