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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22〕29号

颁布时间:2022-11-19 11:3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17日


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担保体系建设、金融创新发展引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事项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金融发展资金遵循保基本、惠民生、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等。

第四条  金融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中,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担保体系建设、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的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重点省属企业注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事项支出视情况决定。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金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分配下达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金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金融发展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金融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金融发展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及时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金融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情况、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金融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金融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普惠金融发展。一是用于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二是用于促进特殊群体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按规定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奖补;三是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普惠金融支出。金融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应权重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中央与省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下达中央及省级预算指标,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二)担保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完善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奖补机制,对省级担保龙头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分档给予风险补偿,对支小支农融资增信政策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不含农担机构)给予业务奖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实行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根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下达预算指标。

(三)金融创新发展引导。对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发展、供应链金融、金融产品创新、人才贷及金融稳定等重点工作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用于支持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对以设区市为主开展的民生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全省统一基本保险条款和基准保险费率,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保费以设区市为主体统一缴纳,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具体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财政金融融合支持乡村振兴。一是用于推动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实施,对创新工作开展成效较好、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突出的试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试点县(市)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档定额奖补,资金支出应限定在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范围。二是用于推广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模式经验,在全省推广试点探索总结的融资模式,对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成效突出的地区和机构予以奖补。

(六)重点省属企业注资资金。用于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事项支出方面,按照具体部署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金融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金融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 “三重一大”要求,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金融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融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金融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要实行信息公开。省财政厅按规定公开金融发展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金融发展资金分配因素和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金融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专项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等,明确金融发展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绩效管理等具体要求,并抄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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