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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

鲁财金〔2022〕17号

颁布时间:2022-07-05 11:2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

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沿海市渔业主管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支持市县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保险产品,推动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奖补政策(以下简称“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奖补原则

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投保主体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注重发挥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市县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基础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二、省级财政奖补范围

纳入省级财政奖补支持的保险险种,应符合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且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准范围之外,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

(二)纳入《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具体涵盖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特色林产品及其他品种。年度内同一县(市、区)同一保险标的不能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三)农民投保需求强烈且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单一品种一个年度内总保费规模应在50万以上;

(四)已纳入当地财政补贴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首次申请省财政奖补支持的险种,要在当年开展且独立享受当地财政补贴1年以上(未获得省级财政支持);

(五)在做好产量保险基础上,鼓励开展收入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进行的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创新部分纳入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险种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支持:

1.所在县(市、区)尚未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或部门间协调配合较差的;

2.所在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缓慢,存在严重欠拨问题的;

3.所在县(市、区)政府、投保农民普遍反映承保机构查勘不及时、服务水平较低或存在惜赔等现象,情节严重的;

(四)承保机构在所在县(市、区)近两年内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

三、奖补资金分配

(一)省级奖补资金。省财政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分类给予支持:

1.原省级温室大棚、苹果、桃保险(第一类)。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贴60%。其中,省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第二类)。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贴60%。省财政对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3.市县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第三类)。对县(市、区)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相关条件且当地财政已给予保费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已补贴保费支出规模的50%确定当年省财政奖补额度(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执行60%),通过后补助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同一县(市、区)单一险种省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中央奖补资金。中央奖补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综合安排使用。用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中央奖补资金,优先保障第一类险种,最高奖补比例不超过上年度该险种保费总规模的25%;对第二、三类险种,根据上年度市县财政已给予保费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总规模、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别险种资金分配系数。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单需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财政等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通过奖补资金支持的,不再单独载明奖补资金对应比例,但需标明“在中央和省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四、奖补程序

(一)资金申请。每年2月底前,各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数据单列)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地上年已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报告。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种养数量、总产值、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规模化种植或者养殖程度等。

(2)保险方案。包括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经营主体、经营模式,财政扶持政策文件等。

(3)补贴情况。包括上年已开展且市县财政已给予补贴支持的保险投保数量、投保户数、投保率、保费规模、财政补贴规模及证明材料(拨款凭证)等。

(二)材料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县申请纳入奖补资金支持的险种评估审核,明确当年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三)资金下达。省级奖补资金随保费补贴资金于当年省人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预拨。待当年中央奖补资金总额确定后,下达奖补资金文件。

五、有关要求

(一)抓紧完善保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奖补险种等,并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的衔接。各市财政局要加大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开展特色保险的积极性。奖补资金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按照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

(二)严格奖补资金用途。县(市、区)所获奖补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加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承保机构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部门审核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奖补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细化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最大限度发挥奖补资金效益。

(三)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承保机构应综合分析该险种或相近险种前3年气象、病虫害等相关方面数据及赔付情况,合理确定费率,预计赔付率应达到70%。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低于70%的险种,应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赔偿范围等方式调整保险条款。

(四)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保险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特色险种面临的农业风险,丰富完善保险条款,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温室大棚和大蒜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的通知》(鲁财金〔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苹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鲁财金〔2020〕34号)同时废止。政策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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