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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0〕464号

颁布时间:2020-05-25 14:35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开展高职院校“1 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 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 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2022年以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按规定调整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其他职业院校主管部门配合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基础数据,提出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安排方案,审核汇总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提出的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属职业院校提升计划资金细化方案、绩效目标,督促严格预算执行,组织做好绩效管理。

市级及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和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落实各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提升计划资金管理。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高职院校分配公式为:某高职院校提升计划资金=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中职学校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学校)提升计划资金=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第七条 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拨款标准奖补以中央财政核定规模,按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人数、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配。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1 X”证书制度试点情况、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实习实训基地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等子因素。

某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该高职院校拨款标准奖补因素/∑有关高职院校拨款标准奖补因素×拨款标准奖补预算 (该高职院校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高职院校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 该高职院校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高职院校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中职在校生数、贫困因素、生均财政拨款情况、“1 X”证书制度试点情况、中职学校分类达标示范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等子因素。

某市县区(学校)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该市县区(学校)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学校)基础因素×权重 该市县区(学校)管理创新因素/∑有关市县区(学校)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省级统筹使用。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申报教师培训计划,核定培训项目和人数,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院校);按培训计划及支出标准,将培训经费拨付至培训基地(院校);对培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基础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管理创新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文件、评选、统计获得数据。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因素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结果确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等子因素,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各有关职业院校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应当加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提升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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