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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社〔2021〕22号

颁布时间:2021-05-19 16:1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新冠病毒疫苗附条件上市后,对本轮(2021年2月6日起,截止时间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疫苗接种实施居民免费。在受种者知情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前期各市重点人群接种,由本市政府组织安排费用保障。为支持各市做好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性

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科学分析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有力阻断病毒传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持续全面好转的重要举措。各市财政、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全面好转、促进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二、财政对医保基金的补助办法及分担机制

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经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具体分担比例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财政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财社〔2021〕8 号)执行。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滚存结余可支付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在报经省级财政、医保部门批准后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待遇支付。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含中央,下同)结算机制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补助”安排下达,在本轮疫苗接种期间,每半年与市级财政据实结算一次。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结算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初审环节。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要求分别汇总本市2021年2月6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的接种信息并进行审核;各市医保部门及时对同时段本市医保基金应结算疫苗及接种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各市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审核同时段本市财政补助情况,并牵头初审工作。省直参保以及胜利油田职工接种信息分别由济南市、东营市一并单列报送。

(二)复审环节。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2年1月7日和2022年7月7日前,向省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经三部门初审后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接种信息、疫苗价格、疫苗及接种费用支出数据、医保基金支出和结余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明细数据等)。

如本轮疫苗接种工作截止时间晚于2022年6月30日,则该时点之后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另行通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医保部门及时下达省级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指标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既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又确保疫苗及接种费用正常支付。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先行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各市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初审后的结算申请表、初审意见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并根据各自职责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卫生健康部门对接种人次数、疫苗及接种费用总额情况负责;医保部门对医保基金支付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和医保基金结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情况负责。

各级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凡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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