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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农综〔2021〕8号

颁布时间:2021-06-11 17:01:18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农综〔2021〕8号 河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为做好过渡期内我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统筹整合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了《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

二、实施意义

出台《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是过渡期帮扶政策调整优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四个不摘”的重要抓手,对强化财政政策资金保障,规范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政策,持续发挥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整合试点范围。2021-2023年在53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调整至卢氏县等4个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10个参照执行省级试点的非贫困县不再执行整合政策。

(二)调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目录。保持资金目录总体稳定,统筹考虑专项资金调整、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变化、行业部门特殊安全应急业务需要等因素,对个别专项资金进行了微调。

(三)明确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继续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范围内统筹使用,明确提出优先用于产业项目,逐年提高用于产业项目的资金占比。

(四)资金分配倾斜支持要求。继续按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县倾斜,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分配需满足“用于38个国家级试点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38个国家级试点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的原则执行;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需满足“分配给53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53个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同时明确要求应避免分配给脱贫县资金规模出现骤降。

(五)强化整合资金监管。从项目储备、项目资金对接、绩效管理、负面清单等方面细化监管要求,明确统筹整合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审核报备,强化统筹整合资金台账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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