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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资委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证监局关于全面推开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皖财企〔2020〕84号

颁布时间:2020-03-05 10:56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开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已于2019年全面推开,国有股权结构关系简单的应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划转,确保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持有,委托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户管理,市、县(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本地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省级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等文件,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安徽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全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组织。省属国有企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二)分步实施。根据企业股权结构关系复杂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次进行划转,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一)划转范围。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四)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界定。

1. 统一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2.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3.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5.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五)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的界定。

1.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其中: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公益类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确定。市、县(区)公益类企业,由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所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三、划转程序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划转建议方案,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省属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市、县(区)国有企业。由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二)划转方案经批准(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划转通知。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市、县(区)国有企业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三)划转对象按照要求完成划转。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划转对象应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划转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1. 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2.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

3. 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4. 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5.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入账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

(二)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三)收益管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四)管理费用。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五、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一)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财资〔2019〕49号文件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二)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一)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二)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三)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四)按照国发〔2017〕49号文件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五)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停止执行。

七、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承接主体等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具体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与财政部门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国有股权的划转手续;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转手续;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五)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接受考核监督。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本地区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政策解读: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14025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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