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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638号

颁布时间:2020-12-17 19:27:35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

    《办法》在财建〔2017〕638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共分5章25条,主要包括总则、基金提取、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意义、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原则等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基金提取”,围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三章“基金使用”,着重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要求等方面等进行规定和明确;第四章“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和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豫财环资〔2020〕8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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