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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2年1月20日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和审核交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编报省级交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做好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和拨付,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四)内河水运建设养护及船舶检验项目;

(五)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建设;

(六)交通综合支持保障系统发展项目;

(七)省政府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指管理和使用交通专项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含所属预算单位)部门,交通项目法人单位等。

交通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内河航运及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支撑、运营管理、使用交通专项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中省级政府部门承担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支出,高速公路路网技术状况监测费用,以及还贷支出和运营维护费用,以及行业确定的省级建设养护管理支出。该项目支出安排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省道新建、改建、改造、交通量调查站点建设维护、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预防养护(路面预防养护、桥隧预防养护等)、修复养护(小修保养、结构修护、功能修护、桥隧改造、安防工程、公路绿化、道班及服务设施改造等)、专项养护(灾害防治工程、示范路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养护机械设备及交通运输专项养护工程等)、应急养护(水毁抢通、除雪保通等),以及行业确定的其他干线公路建设养护支出。

小修保养项目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应急养护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公路损毁情况分批次给予补助。其余养护项目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桥梁隧道建设改造养护、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通量调查站点建设、服务设施建设、大中修改造、水毁抢通、中心养护站、“四好农村路”建设奖补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切块下达地方,对于使用一般债资金以及应急、灾毁修复重建等项目资金分配可采用项目法。

第十条 内河水运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养护、船舶检验、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渡口升级改造等支出。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航道养护及船舶检验支出采用因素法,按照航道养护及船舶检验内容切块下达地方。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渡口升级改造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综合客运枢纽站和普通公路客运站建设、贫困地区县级客运站改造、农村物流、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广使用罐式集装箱、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交通综合支持保障系统发展项目支出,是指用于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信息化和绿色交通、职业教育、运输结构调整、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的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按照行业有关规划,采用全额、定额或比例补助。

第十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按照我省有关行业规划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要求,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逐步通过考核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并作为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和数据支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并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以及数据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投入资金的录入以及下级投入资金的汇总。

第十五条 按照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交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省级事权,以及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中的省级分担部分;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围绕省委省政府交通发展战略,省级交通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交通运输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等,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库。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以及建设任务考核因素等,核定各类项目支出安排金额,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除应急救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外,省交通运输厅要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按照要求的比例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市县或省级项目单位,并在年度预算批准后规定时限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已细化到市县的项目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模要求,提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具体安排建议并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和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将项目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各市县收到资金后,应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拨付到位,加快项目实施,避免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或挪作他用。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后,如因项目变更、停(缓)建、中止或撤销等情况需要对交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应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部门逐级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含省级项目)审核并于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调整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确需调整的资金,向市县或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资金调整文件。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 6个办法的通知》(豫财预 〔2019〕176号)《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豫财效 〔2020〕8号)《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效 〔2020〕10 号)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交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交通运输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债券资金、直达资金以及涉农整合资金等国家、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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