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2〕6号
颁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财规〔202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糖业主管部门、金融办、发展改革委、气象局,银保监分局: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广西农业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1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广西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各级政府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统一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险种及市县险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承保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机制;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决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
(二)保险监管部门。广西银保监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行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标准,指导承保机构完善保险条款,共建基层服务体系;负责组建行业保险专家库,指导、协调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银保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承保机构落实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服务纠纷。
(三)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相关行业农业保险需求,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配合广西银保监局研究制定行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标准,并组建行业保险专家库,指导、协调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区域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并对承保机构查验后的保险标的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参与开展各领域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四)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制定相关农业保险政策制度和工作计划;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三农”金融服务室与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点的衔接、共建和维护工作;负责参与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负责协调承保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五)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部分农业保险保障品种的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数据参考。
(六)气象部门。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水稻、甘蔗等广西粮糖大宗作物,以及海洋渔业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分与技术和巨灾保险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天气指数研究工作;负责并组织下级部门进行台风、暴雨、雨雪冰冻等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评估,参与由气象灾害导致的农林业损失的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依法为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服务。
(七)承保机构。各级承保机构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及时、足额理赔;负责整理和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和基层协保员开展政策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规范性。
第六条 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气象部门需依托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第三章 补贴政策
第七条 补贴险种。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由财政部确定,主要包括:水稻、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制种、糖料作物、油料作物、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符合中央补贴范围的品种。
(二)自治区险种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主要包括:蔬菜、水果、林木种苗、烟叶、肉鸡、蛋鸡、肉羊、肉牛、桑蚕、牡蛎风力指数、对虾风力指数、珍珠贝风力指数、金鲳鱼风力指数、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油茶收入保险等。
(三)市县险种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开展。相关险种实施方案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可享受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的奖补支持。
涉及险种变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于年度农业保险工作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保费分担比例。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20%—3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养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2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35%—4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商品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自治区财政承担35%—40%,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其中区直林场保费市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本级承担。
(二)自治区险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养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三)市县险种。
自治区财政厅原则上按不高于30%保费比例给予奖补,投保户负担保费比例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对于各补贴险种保费分担比例,自治区财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特殊对象给予倾斜支持的,于年度农业保险工作通知等文件中另行明确。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政策框架内提高补贴比例,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为投保户出资缴纳保费。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对先进市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方案。保险方案应包含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实行区域等相关内容。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于补贴险种保险条款和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生产主体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林业有害生物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进将产量、气象等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构成: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各级财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及起赔点,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遵循“规模控制、计划管理”原则,编制农业保险下一年度资金配套计划。
(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领域险种下一年度资金配套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配套计划建议表(附件1)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并结合工作规划适当调整,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根据本级财力实际,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配套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资金测算报告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政策、区内各单位资金配套计划(建议),结合本级财力实际编制广西资金配套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抄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县两级财政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自收到广西农业保险资金配套计划的一个月内,完成计划的分解下达。
(五)资金配套计划需要调整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于每年第二、三季度向自治区财政厅发起申请;不得以计划已完成为由限制农业生产主体投保。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县级财政部门需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3)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拨付,年度结算”制度。
(一)分批预拨。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分批预拨到市县财政部门。
(二)按季拨付。
1.县级承保机构按季申请保费补贴资金,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请拨申请。县级承保机构需在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下载保费补贴资金请拨表,并将佐证材料及保费补贴资金请拨表送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可据实际情况增加审核部门)。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承保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承保机构。
3.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于复核后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至承保机构。
对于存疑保单,承保机构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相关部门需在承保机构重新提交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财政部门在审核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完成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将拨付凭证上传平台。超过25个工作日仍未拨付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
(三)年度结算。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套表(附件4),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并编制结算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结算数据应与平台数据一致。各险种年度结算以承保机构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同时介于各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且投保户应承担保费已足额收取的保单为标准。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申请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时,应主动向审核部门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县级财政部门、承保机构需保存保单级数据10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管理,通过数据比对,现场核实、抽查等方式对承保数据进行核验,对审核结果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平台加强拨付环节复核工作,对拨付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保费严重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可取消该地区获得农业保险奖补资格,并通过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等适当方式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自治区财政厅可收回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一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较多的地区,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情况。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收回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如下一年度不再作为补贴地区,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要求及银保监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及自治区要求,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投保户保费缴纳情况、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对未达到平台数据传输要求被退回的存疑保单,承保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上传平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具体承保区域由市级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确定承保机构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承保机构的稳定,引导承保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于6月10日前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及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业生产主体与承保机构办理各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市县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市县根据相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县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1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及以下协保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户。如果投保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业生产主体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保费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四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状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辖区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地保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于任何个人、单位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追回资金结转当地往后年度预算;对承保机构可视情况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5年。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