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0〕3号
颁布时间:2020年9月15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桂财规〔2020〕3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20〕17号),为确保政策落实,现将《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2020年9月15日
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快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20〕17号),现制定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八桂充”数据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式为一次性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
直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015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件5);
交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15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件6);
充电插座建设补贴每个插座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件7)。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期限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具体以充电设施建成投运并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时间为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充电桩运营补贴标准为0.14/千瓦•时(充电设施主要运营成本详见附件8),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等要求。
(二)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充电设施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自治区统一充电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0〕312号)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项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材料。
1.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投资成本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成本明细清单(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首次申请时提交);
4.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首次申请时提交);
5.补贴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首次申请时提交);
6.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证明或电力报装接入时间证明(首次申请时提交);
7.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1.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运营成本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检测)报告(首次申请时提交);
4.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证明文件(首次申请时提交);
5.补贴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首次申请时提交);
6.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证明或电力报装接入时间证明(首次申请时提交);
7.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全套申报材料应按附件所列申报材料顺序统一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扫描整理成一份PDF文件报送。
五、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企业)应当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企业)。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八桂充”提供的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企业)。
(三)财政部门拨付本级承担的资金后,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及有关材料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县(市)汇总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自治区承担的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四)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资金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攻坚行动方案,财政部门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设区市和县财政、发委、工信、科技等部门牵头负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