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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20〕5号

颁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糖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促进蔗农脱贫增收,增强我区糖业竞争力,促进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强化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和食糖商业储备项目等相关支出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规范分配。项目资金根据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各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承担并实际完成的任务,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二)统筹使用、县级负责。自治区根据各市县的任务情况和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筹措和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各项目县围绕实施方案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结果负责。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自治区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核实检查,各级糖业、农业农村、物资储备、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 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各承担50%的比例筹措。中央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贴息资金支持广西开展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和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自治区通过统筹地方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地方筹资责任。

第六条  县级政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资金筹措和支出责任。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糖料蔗种植实际情况和贫困程度,按照分担资金与财政保障能力相匹配的办法,对各市县采取以下分类分档的方法确定分担比例:一是将全区有糖料蔗种植任务的县主要分成三档,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分别按9∶1、7∶3和6∶4的比例进行分担。二是按照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进行分类对应分档补助。三是按照各地任务量超过50万亩的任务大县、不超过50万亩的任务县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四是对城区由其所属的市级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的10%。五是各县中属于自治区农垦局(广西农垦集团)和监狱局系统的任务所需地方负担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自治区与各市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于马山县、融水县、田林县、德保县、靖西市、罗城县、环江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忻城县、天等县、昭平县等14个深度贫困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9∶1的比例分担。

(二)对于隆安县、上林县、柳城县、融安县、上思县、桂平市、南丹县、田东县、西林县、平果市、博白县、武宣县、合山市、金秀县、扶绥县、宁明县、大新县、龙州县等18个贫困县或任务大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三)对于南宁市邕宁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区、来宾市兴宾区、崇左市江州区等6个贫困城区或任务大的城区,由自治区与市级、城区按照7∶1∶2的比例分担。

(四)对于横县、宾阳县、鹿寨县、永福县、灵山县、浦北县、合浦县、平南县、象州县、凭祥市等10个非贫困县,由自治区与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五)对于南宁市武鸣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兴宁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柳州市柳北区、柳南区、柳东新区、鱼峰区、柳江区,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北海市银海区、铁山港区,贵港市覃塘区、港北区、港南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河池市宜州区等22个非贫困城区,由自治区与市级、城区按照6∶1∶3的比例分担。

(六)《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文件中未分配下达任务的县,若主动承担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因素确定分类分档的分担比例。

第三章  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对象。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合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含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糖料蔗订单合同签订、履约情况作为地方发放补贴的参考依据。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补贴对象为开展糖料蔗生产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个人。

(三)食糖商业储备资金补助对象为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启动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24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中承担储存任务的制糖企业。对拖欠蔗农蔗款、违规收购糖料蔗和不按规定储备商业食糖的制糖企业,取消贴息资格。

第九条  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对使用脱毒、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50元/亩。资金采取三种补贴方式:一是种植主体差价购种,补贴供种企业;二是种植主体全价购种,补贴种植主体;三是直接补贴自繁自种的种植主体。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作业补贴标准:糖料蔗机械化深耕(深松)30元/亩,粉垄整地80元/亩,旋耕20元/亩,开行1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中耕培土25元/亩,植保5元/亩•次,行间剥叶2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45元/吨),割堆机收100元/亩,割铺机收60元/亩,地头集堆剥叶50元/亩(或10元/吨),蔗叶粉碎还田20元/亩,机收运输15元/吨。补贴方式为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

(三)高效机收基地奖补标准。高效机收基地实行以奖代补,改造连片区域面积不得小于50亩,每块蔗地只能享受一次,奖补额不能超过基地改造及运用各种先进适用技术所新增的投资总额,每亩最高奖补额为1000元。

(四)食糖商业储备资金按照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的商业储备食糖数量,以4500元/吨的标准、实际储备时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用于支持使用通过甘蔗品种登记、审定、鉴定或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品种。包括: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或具有甘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供种企业生产供应的、种植主体从上述基地或企业引种扩繁生产的、经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脱毒、健康种苗。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作业补贴包括对深松(深耕)、粉垄整地、旋耕、开行、种植、中耕培土、植保、行间剥叶、联合机收、割堆机收、割铺机收、地头集堆剥叶、蔗叶粉碎还田、运输等环节进行补助。同时对自投资金围绕高效机收完善基地条件的业主给予高效机收基地奖补,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如下:实施宜机化改造的支出;应用对高效机收有显著促进作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所增加的支出;创建基地过程中,进行宣传动员,开展技术培训,制作摄影摄像佐证材料等支出。

(三)食糖商业储备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启动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商业储备食糖所需本金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脱毒、健康种苗的推广种植任务,在7月底前完成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报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二)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由机械化作业主体在完成作业后30日内向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机收作业和机收运输作业可在所服务的糖企停榨后30日内提出补贴申请)。作业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作业量),将审核结果在行政村或乡镇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机械化作业补贴结算申请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工作应由实施主体在实施改造前参照相关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高效机收基地改造方案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施主体进行基地宜机化改造并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结束后,经实施主体自行测试机收效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奖补资金。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高效机收基地核验要求对实施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在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报奖补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承储企业在储备任务到期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结束后,由各地糖业或食糖商业储备主管部门核实承储企业实际储备的商业食糖数量和时间,并会同财政部门将相关申报审核情况上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复审,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审核汇总后,出具核实确认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资金发放。

(一)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在每年7月底前,由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补贴发放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8月底前由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

(二)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申请的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收作业补贴和高效机收基地以奖代补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或奖补对象。

(三)自治区财政厅于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启动后预拨部分自治区本级贴息资金到承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储备数量和时间与当地进行清算。各地糖业主管部门核实承储企业实际储备的商业食糖数量和时间后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审核汇总后,自治区财政厅将结算的贴息资金核拨至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因补助对象或使用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的项目资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糖业、农业农村、物资储备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项目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主要考虑以下分配因素:

(一)下达各地的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任务计划和相应的补助标准。

(二)各地报送的任务实际完成验收结果。

(三)自治区与各市县具体的分担比例。

(四)按照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上榨季的食糖产量占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食糖总产量的比例分配的储备指标。

(五)统筹考虑当年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和上年已预拨的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农业农村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告知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以文件正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按照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相关分配因素拟定当年资金结算和下一年预拨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资金结算和下一年度项目补助金额提前下达各市县。

(三)每年榨季结束后,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可根据当年各县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已预拨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数额,合理调整下一年度的任务,并商自治区财政厅相应调整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资金信息公开。自治区财政厅、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天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组织对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补贴,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推广补贴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运用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分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糖业、农业农村、物资储备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在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监管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定期开展商业储备食糖检查工作。自治区组织开展储备糖储存情况巡查,核查情况作为贴息补助资金核拨的必要材料。对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的,取消承储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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