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1〕8号
颁布时间:2021-12-30 17:4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各公办本科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对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配比资金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对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配比资金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配比资金分配遵循“多受捐多配比”的原则,体现正向激励,按照总量控制、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对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给予配比奖励补助。
第四条 高校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认定的、财政安排配比资金予以补助的捐赠收入,指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本办法的捐赠方限定为企业、非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冠名奖助学金,来源于学校内部院系、校内科研机构、校办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等的捐赠款,均不包括在内。为便于管理,只对高校接受单笔到账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实行配比,单笔不足10万元或同一捐赠方多笔捐赠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不予配比。
第六条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条件;
(二)申请配比资金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使用项目;
(三)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需提供至少其中一方的书面说明。
第七条 主管部门须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八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自治区直属普通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捐赠收入的书面捐赠协议、银行进账单等必要证明资料、具体的支出项目预算以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填制《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见附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安排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采取分档超额累进比例核定的方式,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具体如下:
(一)高校获得单笔到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捐赠,按照1:0.3的比例配比;
(二)高校获得单笔到账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捐赠,超出100万元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
(三)高校获得单笔到账2000万元以上的捐赠,超出2000万元部分按照1:1的比例配比;
(四)高校年度捐赠收入总配比资金超过1亿元时,以1亿元为上限,根据高校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捐赠收入进行审核,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资金,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进行拨付,同时下达绩效目标。
第四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条 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涉及项目的新增资产配置、政府采购等工作,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一流学科及重点学科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毕业生就业等方面。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相关支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配比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全部形成支出,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配比资金申报和审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配比资金;
(五)其他违反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并按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审计、监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所属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对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纳入高校部门预算的生均财政拨款中予以全额扣减。
第十八条 配比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政策到期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对配比资金执行期限内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撤销、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1. 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
2. 自治区直属公办本科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