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桂财规〔2020〕6号

颁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开放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北部湾区域性国际航空中心建设,加速构建国际客货运航空大通道,不断完善广西航空运输网络,有力促进对外开放、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航线培育新形势、新发展和新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培育广西国际(地区)航线、国内航线及航空货运航线等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专款专用、预算控制、定向使用、绩效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

(一)培育期限。除重点航线外,其余新开航线培育期限一般为3年,培育期满后经航线绩效考核评估,仍需培育的航线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同一航线,因执飞航空公司变更或短期停航,培育期限累计计算。

(二)班次数量。培育航线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班,协议执行期不少于6个月,总班次不少于24班。

(三)选择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优先选择合作伙伴和航线。

1.从服务品质方面选择:按全服务型航空公司、低成本型航空公司依次优先,其中同类型航空公司按含头等舱或公务舱两舱机型、含高端全经济舱机型、全经济舱机型依次优先。

2.从运行安全保障方面选择:按国内驻广西基地航空公司、国内航空公司、国外航空公司依次优先。

3.从打造中转枢纽机场方面选择:按其它国家、省市经停广西各机场航线、直达航线、广西经停其他省市航线依次优先。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对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航空物流(货运)代理企业、各省市航线培育机构在广西各机场新开通、原有航线恢复(加密)等给予补助。

1.重点航线。包括:(1)南宁至东盟首都和东盟中心城市航线。(2)南宁至港澳台航线。(3)重要洲际航线。(4)南宁—北京、南宁—上海宽体机航线。(5)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6)其他新增重点航线。

2.东南亚、南亚、东北亚等国际航线。

3.国内航线。

4.区内航线。

(二)对航空公司在广西机场新增驻场过夜飞机给予补助。

(三)对区内通航航线航班给予补助。

(四)对促进广西民航运行品质提升的航空公司、航空物流(货运)代理企业等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航线补助。按照“一线一议”方式确定,航线(除重点航线外)扶持期原则上为3个运营年度,不发生亏损不给予补贴;发生亏损的,第2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80%,第3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60%。亏损情况以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原连续执行未满三年新开航线(原合作协议期满后新协议)也按原第一年补贴标准进行折算。

(二)对区内各机场所在地市补助。对区内各机场(除南宁机场、桂林机场)新开通、原有航线恢复(加密)等,自治区根据年度培育计划按机场所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额度的20%以内给予补助(自治区另行批复增加额度除外)。

(三)新增驻场过夜飞机补助。

1.补助以上年度航空公司在广西各机场过夜飞机总数为基数,按本年度在广西各机场新增驻场过夜飞机机型和数量,对运营满一年后给予航空公司一次性补助。

2.新增驻场过夜飞机自驻场运营第一天起1年内进行计算,在广西各机场停放时间满330天(含)、运输起降660架次以上给予100%标准补助,每少于30天,扣减10%的补助资金,停场少于10个月或运输起降少于660架次均不给予补助。

3.从事公共运输飞机,座位在50座(含)以下机型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以单架飞机每增加10个位置(不足10个按10个计算),增加补助10万元为单位,递增计算不同类型机型飞机的补助额度;货机参照同类客机机型标准进行折算给予补助。

(四)通航航线航班补助。对通航飞机在广西各机场或以广西各机场为出发地和目的地,执行公共载客,并实现与区内机场干支线航班实现联运的飞行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由机场集团通航航线航班执行情况按照“一线一议”方式确定。

(五)专项奖励。对增加广西航空货运量的航空公司、航空物流(货运)代理企业,增加广西机场吞吐量、航班量的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提升南宁机场国际航班中转率的基地航空公司等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机场集团根据航线培育情况按照“一线一议”方式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航线补助。航空公司、承办包机业务的企业、航空物流(货运)代理企业、各省市航线培育机构等航线培育对象向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提交航线培育实施方案,机场集团综合考虑航距、机型、客座率(载货率)、盈亏分析等情况与航线培育对象签署相关协议;航线培育对象按协议约定向机场集团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机场集团根据协议,审核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航空公司执行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查把关。

(二)对区内各机场所在地市补助。各市航线培育机构、机场根据自治区要求及自身发展定位,每年1月前向机场集团提交航线培育实施方案,每年在8月前向机场集团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含已落实的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额度文件证明),机场集团审核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以上材料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年度预算编制。机场集团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次年年度航线培育计划及补助资金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进行年度预算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预算总额控制。专项资金各项支出必须遵守批复下达预算,根据预算安排,统筹节约使用;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原则上收回财政。

(三)专项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根据航线培育补助预算和实际培育进度分每年1月、6月两次拨付资金。

(四)年度决算批复。机场集团最迟应于次年6月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文件,并附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批复。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拨付专项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补贴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除外。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预决算审核、批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参与编审航线培育计划等工作。

第十条  机场集团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制定航线培育计划和实施方案,拨付管理专项资金,按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年度结算及使用情况,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机场集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每条航线培育期满后,机场集团应进行航线培育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航线培育对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号)规定,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新开通航线,是指广西各机场飞往国内外空白航点(城市)航线,包括尚未有航空公司执飞而新开航线;或原有航线航班停航时间在1年以上,恢复执飞航线航班。

(二)通航航线航班是指使用30座以下(含机组人员)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载客飞行服务,飞行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0公里。

(三)中转率是指1年之内航空公司承运并通过自治区内机场中转的国际和地区旅客(包括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和国际转国际旅客)与其年承运旅客总数的占比,以航空公司上年度在区内中转的国际和地区旅客中转率为基数计算。

(四)航线培育机构,是指各省市政府指定负责当地航空发展与航线培育的单位或企业。

第十五条  广西各机场所在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者另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