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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财规〔2019〕5号

颁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桂财规〔201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服务脱贫攻坚,规范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从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对放贷银行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贷款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贷款本息损失为处置资产、扣除回收金额后,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其他成本和费用。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在放贷银行经尽职管理、依法清收和确定损失后所产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除外)贷款本息损失中,按规定比例应予补偿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放贷银行。风险补偿金不得设立担保物权,仅对符合条件的放贷银行补偿,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户贷户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精准用于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情形。本办法所称户贷企用,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贷款后,委托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使用贷款资金,以获得稳定收益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县级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 由分管扶贫的县领导担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并结合实际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公检法司部门、审计局、放贷银行、平台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任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每个季度初10日内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会议。议事会议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可提议召开临时议事会议。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补偿金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

(三)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

(四)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做好辖区内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和不良率监测。

(二)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动态信息,督促放贷银行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化解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筹措、补充和拨付。

(四)县级扶贫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风险补偿金监管有关工作。

(五)人民银行县支行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及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指导,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六)县级公检法司部门要依法保护扶贫小额信贷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检部门不参与具体事项的决策。

(七)县级审计部门要做好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八)放贷银行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贷后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到期还款预警、提醒,持续开展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认定呆账并申请风险补偿金,做好补偿后的清收工作,并按风险补偿金补偿比例返回清收所得。

(九)平台公司要配合县级扶贫部门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

第九条 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按要求设立风险补偿金,根据本地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存在的损失风险合理测算风险补偿金额度。风险补偿金到位后,放贷银行应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的10倍以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并按月把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报当地扶贫部门审核备案。超出限额发放贷款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共管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年底结转补充风险补偿金本金。补偿后的清收所得,按风险补偿金承担损失的比例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因弄虚作假、瞒报错报、违规申领等行为被违规使用的风险补偿金,追回后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应由各县根据本地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和启用申请计划,通过预算足额安排。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因风险补偿金启用或扶贫小额信贷需求增长较快,导致风险补偿金相对不足时,放贷银行应立即暂停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应优先安排资金,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在3个月内补足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在补足风险补偿金后,放贷银行才能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扶贫部门结合当地财政部门安排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补偿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县级扶贫部门将风险补偿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规定程序划转至共管账户。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实行三方共同管理。各县扶贫部门在本县范围内择优选择县级平台公司,并与平台公司和放贷银行签订风险补偿金三方共同管理协议。平台公司在各放贷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共管账户,专门存放、核算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县级扶贫部门与平台公司共同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设风险补偿金共管账户、建立台账、定期书面通知各放贷银行当年风险补偿金规模、测算需补充风险补偿金的数额、按程序划拨风险补偿金至放贷银行账户、对放贷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县级不按要求管理使用风险补偿金的,作为县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扣分事项。

第十七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必须经过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月报制度。县级扶贫部门和平台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风险补偿金拨付、启用和结余情况,报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经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市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并由市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通报上季度末全区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放贷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启用

第二十条 从严审核风险补偿金启用条件。对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放贷银行需依法进行清收,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并确定损失后,再提出风险补偿金启用申请。

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信贷,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关于自然人贷款相关规定认定呆账。户贷企用类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11月11日扶贫小额信贷存量户贷企用贷款监测管理调度视频会议精神,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协调解决。

各县应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特别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守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红线,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手段,切实做好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合规处置逾期贷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户贷户用类扶贫小额信贷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扶贫小额信贷(2016年4月27日—10月22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建房和购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除外);2.发放给错评户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放或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二十二条 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由各县按相关规定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程序。

(一)认定呆账金额。放贷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认定呆账。呆账认定金额即为损失金额。

(二)提交申请。放贷银行按呆账认定金额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启用风险补偿金。

(三)初审。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政府平台公司对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列入本季度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初审未通过的,向放贷银行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议事会议对风险补偿金启用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平台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放贷银行出具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审核不同意的,由县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退回放贷银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拨付。放贷银行凭补偿联合确认书和划款凭证,从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共管账户中划转批复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到自有账户。

第二十四条 启用风险补偿金所需材料。

(一)授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及其他扶贫小额信贷档案。

(二)呆账认定材料。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应《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规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

(三)放贷银行启用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书、县级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启用风险补偿金的批复。

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损失后,放贷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等相关部门须严格保密,防止信用风险扩大。追回贷款本息的70%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追回的本息由不良贷款受让方按适用比例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适用比例=风险补偿金额/(不良资产转让价格 风险补偿金额)*100%。不良贷款受让方须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可,原则上为省级以上国资背景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 放贷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风险补偿金划转10日内,将会计处理信息反馈县级审计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违规入账的风险补偿金退回前,暂停对相关放贷银行风险补偿金启用申请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全部到期后,风险补偿金按规定补偿损失后尚有结余的,县级扶贫部门和平台公司要于补偿最后一批损失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缴回国库。每年首季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补偿金余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补偿放贷银行因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本息损失,不能用于代偿贫困户或企业的逾期贷款。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对风险补偿金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县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

第三十条 建立缓冲机制。根据每月末统计数据,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下月新确认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启动风险补偿流程,并作为县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扣分事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为每月末累计损失总额与2018年底扶贫小额信贷余额的比率。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二条 放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将收回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取消本笔扶贫小额信贷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财政、扶贫部门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工作。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级扶贫部门和平台公司牵头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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