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19〕2号
颁布时间:2019-04-23 16:39 发文单位: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我区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区分不同地类,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分别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中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执行,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80元/平方米(80万元/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旱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不分耕地等别档次统一为40元/平方米(40万元/公顷),其余政策仍按桂财税〔2016〕38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