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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2〕12号

颁布时间:2022-12-05 22:28:57 发文单位:金融与资本管理处

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四川银保监局,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4日

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补贴和奖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担、政策协同、强化绩效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农业保险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重点。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提升农业风险防范水平。

(二)分级负担。按照“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总体思路,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重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三)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补贴资金预算实施联动。强化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建立承保机构有进有退的遴选机制,切实提高农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分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省级财政奖补(含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险种)。中央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省级资金主要用于配套中央补贴险种的省级承担部分以及对地方补贴险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中央补贴险种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四)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

第六条对于中央补贴险种,各地均可结合实际自主自愿开展。中央财政根据我省补贴实施情况,按种植业45%、养殖业50%、公益林50%、商品林30%、涉藏特定品种4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省级财政视地方可用财力、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及品种等因素对不同大类险种、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见附件1)。省级财政加权平均补贴比例总体应达到中央补贴险种保费规模的25%。

第七条 对于地方补贴险种,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予以奖补:上一年度市县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各市(州)、扩权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分配公式见附件2)。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附件3)作为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统一纳入各地奖补品种,优先开展。

(二)围绕四川农业“10 3”产业体系,因地制宜、突出区域和资源优势,支持川菜、川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

(三)鼓励各地开展蔬菜肉蛋、水果水产、牦牛藏系羊的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特色保险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 期货”。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强化预算管理,科学测算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于每年1月底前在财政厅农险申报系统填报测算表。

第九条中央补贴险种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据实结算。财政厅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清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和区域绩效自评表。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结果,对各地上一年度资金进行结算。地方补贴险种奖补资金,财政厅按因素法下达各地,并强化绩效考核。

第十条各级财政应及时在农险申报系统填报资金清算表、提交拨付保费补贴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中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抵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并于次年优先使用;如该地区下年度不再为中省补贴范畴,应全额返还中省财政结余部分。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区,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当年预算指标。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承保机构要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原则上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

承保机构应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见附件4),当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应协同配合对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承保机构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以村集体组织投保的集体保单,需要一并提供具体对应到各分户的明细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保存至少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向财政厅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财政厅将给予通报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财政厅将收回补贴资金或追减该地区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四章保险方案

第十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标准由省级确定(见附件1)。保险金额主要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地方财力状况、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保险责任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中央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产品条款以行业示范条款为准,全省统一执行。

地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应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第十七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央补贴险种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适当降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保险费率。

第十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要件齐全。保单应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单不再单独载明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农业保险专业性强、参与面广,各市县应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和承保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动员能力和服务功能,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开展。

(一)财政部门。作为农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申请材料中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并监督落实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承保机构业务合规、承保理赔等经营行为的监管检查,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配合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

(四)保险承保机构。负责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办理,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市州遴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按规定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承保机构也可按规定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公司内控管理重点,定期对协保员开展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中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于4月1日前将综合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评分表(见附件5)及佐证材料报送财政厅。财政厅组织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将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度中央财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0〕64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日前各地按原费率政策已签订的保单有效,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业保险各品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表

2.农业保险特色资金分配公式

3.四川省育肥猪价格保险实施方案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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