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2〕13号
颁布时间:2022年11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处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7日
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由财政厅遴选进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准入、公平公正。专家选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优先吸纳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专家入库。
(二)结构合理、动态调整。结合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专家库的总体规模和结构配比,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增补和解聘。
(三)权责对等、定期考核。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注重工作实绩,财政厅定期对已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专家库的人员结构采取“综合类 行业类”结合模式,以综合类为主。
第六条 综合类专家主要包括法律、规划统计、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投资评审等领域专家。行业类专家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农林水、交通运输、工业、金融、商业服务业、自然资源、城乡社区和住房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领域专家。
第七条 财政厅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结合实际采用公开征集、组织推荐、定向邀请、共享吸纳等方式择优吸纳专家入库。
(一)公开征集。财政厅发布公开征集专家的通知,面向社会征集专家人选。有入库意愿的人员对照资格条件按规定自行申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厅按程序评选后入库。
(二)组织推荐。财政厅向省级部门、市县财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组织机构发出书面征集通知。相关组织机构开展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专家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入库。
(三)定向邀请。财政厅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对具有较好理论素养、较高专业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有入库意愿的人员发出书面邀请函。受邀人员本人对照资格条件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入库。
(四)共享吸纳。对四川省人大预算委预审专家库、四川省财政评审专家库、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中有入库意愿的专家发出书面邀请函。受邀人员本人对照资格条件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厅按程序审定后吸纳入库。
第八条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二)无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所申报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所申报领域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其中:省级党政机关专家人选应任县处级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市县党政机关专家人选应任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事业单位专家人选应任管理岗七级及以上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中级及以上。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所申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有相关行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任职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合伙人)或同等职级,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所申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近3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不具备以上相应的学历、职称或职级,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需报经财政厅审核认定后视同具备资格条件。受聘于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的专家,获评全国、全省行业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并优先入库。
(五)本人能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应工作。
(七)专家主要工作地点应在四川省内,省外专家应确保能在四川省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八)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人员,需填报《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资格申报表》(附件1),并向财政厅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有效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近五年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工作报告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符合资格条件或具备专业能力的材料。
第十条财政厅集中开展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对申请入库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其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组织笔试和面试),提出拟入库专家人选名单,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财政厅颁发专家聘任书,正式纳入专家库。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两年,期满后经个人申请、财政厅统一审核通过的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接受委托,可从事以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一)参与研究论证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机制以及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专题督导调研以及相关重点工作集中会审。
(四)参与预算绩效重点课题研究和业务培训。
(五)参与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在受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委托单位授权范围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及现场查勘,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二)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调研。
(四)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受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 (二)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参加和完成受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受 托工作的,应提前告知委托单位。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受托工作的相关资料和有关 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引用未公开的工作数据和有关结论。
(四)认真开展受托工作,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专家名义或在受托开展工作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的请吃、赠与等。
(六)持续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确 保胜任受托履职的工作。
(七)专家受托开展工作行为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八)及时向财政厅书面报备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专家库可供全省共享使用,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委托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在选取并委托专家时,需填写《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需求表》(附件2),报财政厅相关职能处室审核同意后完成专家选定,开展委托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委托单位提出回避。专家是否确需回避委托工作,由委托单位确定。
(一)近3年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对象所属单位工作的。
(二)与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见面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工作客观、公正、中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委托单位认定可能影响工作客观、公正、中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劳务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在综合考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时间和具体工作条件基础上,参照相关业务报酬标准进行付费。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其他报酬或费用。
专家未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或未按委托协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委托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在工作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专家需将由委托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3)报财政厅相关职能处室备案,作为专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增补和解聘。
第二十条 专家库的调整、增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聘用期满,未申请续聘或财政厅复审未通过,以及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厅核实后按程序终止聘用。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委托单位反馈受托专家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或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厅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或者解聘处理,被解聘的专家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擅自泄露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中立原则,故意影响和干预绩效管理结果的。
(四)未充分履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工作三次及以上,或受托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受托工作一次及以上的。
(五)利用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财政厅形象活动的。
(六)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主动回避而未向委托单位提出的。
(七)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个人违纪违规行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