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0〕2号
颁布时间:2022-12-05 22:25:09 发文单位:科教与文化处
省内地方属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财政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日
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避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省财政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指用于执行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及实施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中需要省级财政承担的政策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等。
第四条 省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包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生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生活补助政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9县中职三年级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政策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法分配,按照资助学生人数、省级补助标准计算确定。
第六条 对国家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和结算资金下达后,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预算下达到市(州)、扩权县和省属学校。
第七条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财政厅根据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预计资助名额或实际资助名额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对省属学校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多余部分年底统一注销,不足部分次年补足;对市(州)和扩权县,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次年下达资金时一并清算。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和省属学校收到学生资助资金后,要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如按政策执行当年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不足,市(州)、县(市、区)和省属学校应先行垫付,省财政次年予以补足。发放方式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分类构建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各级教育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学校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教育厅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执行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市(州)、扩权县和省属学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3月9日印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