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震发〔2022〕33号
颁布时间:2022-08-24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震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日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局
2022年8月24日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市场行为,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信用修复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 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地震局负责从业单位信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集中发布,监督信用等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应当在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送至陕西省地震局,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来源。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分为三类: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资质、资格情况;
(三)主要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等基本状况;
(四)近五年完成的及正在实施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表彰奖励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以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合规性差、评审通过率低的信息;
(四)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
(六)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方式
第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分级采用评价得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五个等级。
评价得分满分100分。85分以上为AA级(优秀),70-85分(含)为A级(良好),60-70分(含)为B级(中等),50-60分(含)为C级(较差),50分(含)以下为D级(差)。
第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及查询制度。从业单位的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结果经省陕西省地震局审定后,在陕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从业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等级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向陕西省地震局提出投诉。
从业单位的实时信用等级可通过陕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或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评系统)进行查询。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首次进入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应通过安评系统向陕西省地震局备案并办理信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完成填报后向陕西省地震局申请开展初次信用评价。陕西省地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工作。
陕西省地震局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陕西省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开展初次信用评价,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年度信用评价对象是在陕西省地震局备案并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所有从业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陕西省地震局确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时间,并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正式通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整、准确、真实提交信用评价所需资料。
第十八条 陕西省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评价得分扣50分(扣至0分为止),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完成备案的;
(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陕西省地震局、设区市和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由陕西省地震局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开展,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评价得分扣50分(扣至0分为止),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以欺骗、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完成备案的;
(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地震局将从业单位不定期信用评价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信用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应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陕西省地震局可以对其承担的项目在办理“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从业单位,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C级的,限制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D级的,视为不良商誉供应商,不得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撤销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八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认为信用等级认定存在错误、遗漏、泄露其商业秘密、信用信息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陕西省地震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地震局应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陕西省地震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陕西省地震局在安评管理系统上对该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出“异议信息处理中”的标注。异议信息处理完成或申请核查期满的,取消异议信息标注。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自D级信用等级认定之日起2年内,没有参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视为自然修复,信用分数自动归为基准分值(70分)。
依申请修复是指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从业单位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陕西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修复需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修复材料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陕西省地震局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依申请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陕西省地震局应立即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通过本办法收集、产生的信用信息,将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公布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基本信息 | 备案信息 | 未及时报送承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材料 | 每次扣1分 | |
2 | 人员信息 | 地震学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每多一人加1分,最多加3分 | 加1分 | ||
3 | 地震地质学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每多一人加1分,最多加3分 | 加1分 | |||
4 | 地震工程学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每多一人加1分,最多加3分 | 加1分 | |||
5 | 伪造技术人员学历、职称等信息 | 扣3分 | 出现此类情况后,必须及时改正,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 ||
6 | 伪造技术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 扣2分 | |||
7 | 技术信息 | 伪造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情况 | 扣2分 | ||
8 | 伪造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情况 | 扣2分 | |||
9 | 伪造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 扣2分 | |||
10 | 表彰奖励信息 | 国家级荣誉信息 | 获得国家级相关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 | 每次加3分,最高加15分 | 初次信用评价采纳最近3年表彰奖励信息(以表彰奖励发文时间为准);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只采纳当年表彰奖励信息。同一个表彰奖励不得重复加分。 |
11 | 省部级荣誉信息 | 获得省部级相关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 | 每次加2分,最高加10分 | ||
12 | 地厅级荣誉信息 | 获得地厅级相关通报表扬、奖励、表彰等 | 每次加1分,最高加5分 | ||
13 | 其他良好信息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一次性通过评审(不含修改后通过) | 每次加1分,一年最高加10分 | ||
14 | 失信行为信息 | 技术审查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因质量问题未通过技术审查 | 每次扣5分 | 在连续五个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中均未出现该情况的,可申请一次信用修复,每次修复完成后可加5分,最高加分值不超过该情况累计扣分值 |
15 | 经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确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存在抄袭现象 | 每次扣10分 | 在连续五个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中均未出现该情况的,可申请一次信用修复,每次修复完成后可加10分,最高加分值不超过该情况累计扣分值 | ||
16 | 现场检查 | 现场工作不符合规范 要求 | 每次扣3-5分 | 在连续五个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中均未出现该情况的,可申请一次信用修复,每次修复完成后可加3-5分,最高加分值不超过该情况累计扣分值 | |
17 | 存在伪造现场工作 的情况 | 每次扣10分 | 在连续五个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中均未出现该情况的,可申请一次信用修复,每次修复完成后可加10分,最高加分值不超过该情况累计扣分值 | ||
18 | 报告抽查 | 抽查结果不合格 | 每次扣10分 | ||
19 | 安全生产 |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时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每次扣30分 | ||
20 |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时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每次扣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