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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2〕15号

颁布时间:2022年3月30日 发文单位:资源环境处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30日


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林草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省级部门和各地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指导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六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家批准的《云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

林木良种培育支出用于支持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试验林等开展良种生产、选育,种子(苗)检验、贮藏等;支持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开展造林树种、重要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等,提供良种选育遗传材料;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

造林支出用于支持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省级根据乔木林、低效林、竹林和木本油料等不同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各地应通过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大规模国土绿化建设。乡村绿化面积折算办法由省林草局另行制定。

森林抚育支出用于支持在幼龄林和中龄林开展间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等生产作业。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和森林抚育支出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八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受损栖息地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物种保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科研培训,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用等,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类型国家自然保护区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方面。

湿地保护修复支出用于支持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是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增加湿地面积,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活动。退耕还湿是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可退耕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

林业防灾减灾支出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森林防火支出支持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支持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主要用于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支出、购买服务等。林业生产救灾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支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繁育、放归自然等拯救保护措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措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长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损害防范和补偿等。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支出用于支持林业草原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用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第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等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护按照各地任务量、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省级统筹部分管护费按照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国土绿化按照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按照相应支出内容和任务量确定补助规模。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按要求完成项目储备库入库工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  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安排给88个脱贫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州(市)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州(市)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上报情况,结合全省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向国家林草局和财政部上报,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草局根据当年任务计划安排情况,按照不同支出方向测算资金分配方案,于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分解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级财政、林草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于国家下达区域目标申报指标体系后,及时下达各州(市)。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对各州(市)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州(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区域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17〕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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