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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汽车流通领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商函〔2022〕176号

颁布时间:2022-04-12 发文单位:陕西省商务厅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韩城市商务局:

为促进全省汽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汽车销售行业监管

(一)进一步提高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率,努力做到应备尽备。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督促已注册并正常营业的汽车销售企业及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对已备案企业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对信息不全的督促其尽快完善。

(二)认真填报统计报表。按照商务部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度报表,每年6月15日前填报上年度报表。

(三)加强日常监管。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回应解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

(一)开展部门联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拆解场地、设施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回收拆解程序等达标情况,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检查“五大总成”流向、《回收证明》使用、车辆回收注销、相关信息报送等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督促资质企业开展升级改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要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及商务部相关要求加快升级改造,尽快完成达标工作并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重新资质认定,届时不能完成的其《资质认定书》将到期作废,停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禁止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持续采取明察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排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进行非法回收和拆解报废机动车问题,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三、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

(一)全面摸清二手车市场底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二手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二手车市场主体底数和年度交易量,指导二手车市场主体做好备案、车辆交易信息上传“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企业要实时准确采集和报送每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推动二手车便利交易和规范发展。认真落实《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陕商发〔2021〕16号),推行二手车异地便利交易,强化交易信息采集,各地要协调与公安交管部门建设二手车交易登记监管信息系统,从车辆交易登记过户环节解决二手车经销企业不按照规定要求备案和报送相关信息的问题,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发展。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导相关汽车流通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经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经营及消防安全。

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情况表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陕西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情况表

填报市(区):

序号

企业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经销企业

经营地址

经营

面积

(m2)

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1年交易量

(辆)

2021年交易额(万元)

2021年年销售量(辆)

2021年销售金额(万元)

联系人:           科(处)室:              座机: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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