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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退役军人厅发〔2022〕4号

颁布时间:2022-02-1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军分区( 警备区 )政 治工作处

高质量推进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2年2月10日

高质量推进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深入退人事部 等20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20 )1要求现就高质量推进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健康中国战略部署,落实健康陕西行动相关要求,围绕推进医疗健康“三优”服务,以落实《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基本优待清单》(见附件)为载体, 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产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为全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健康服务。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

站在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做好健康服务工作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内在要求,作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载体,作为政治责任、政治担当的分内事抓紧抓实。

二是坚持普惠优待。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突出重点优抚对象,区分不同类型情况, 全方位提供医疗健康三优服务。

三是坚持精准多元。按照“越多越好、越优越好、越准越好的原则,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精准化的健康服务。

四是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整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方方面面的优质资源共同推进。

三、 主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健康服务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细落实”三优”服务。对照《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基本优待清单》,区分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优抚医院,分别建立健全优先工作体系、优待制度机制和优惠服务措施等,按照服役贡献大小和不同对象类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化、亲情化的“三优”服务。

(二)打造特色健康服务项目。卫健系统要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作为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将退役军人健康服务项目计划单列,打造特色化服务项目。结合推进健康陕西行动,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推进退役军人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开展健康讲座和咨询服务等;推进退役军人心理健康促进行动,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全省建设一批心理关爱区域中心,支持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培养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推进退役军人重点慢性病、地方病防治行动,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优先为伤残、年老多病退役军人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创新退役军人健康服务项目,为有需求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健康咨询、养老陪伴、上门巡诊等新业态的健康服务。

(三)突出抓好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引导和支持全省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不断优化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清单、创新服务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重整合市场资源,遴选综合实力过硬、管理服务规范、发展方式创新,以及退役军人满意度高的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全力打造退役军人医院。

(四)建优建强优抚医院。各级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医保、军区系统单位要大力支持全省优抚医院改革发展,加强对所在地优抚医疗机构的帮扶指导,在特色科室建设、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疗人员职称申报、人才培养帮带、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业务指导。支持将省属优抚医院(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省荣复军人第二医院)建成区域性转诊会诊中心,实现重症患者直接向省级医疗机构转诊会诊,优先选派优抚医院人员赴高水平医疗机构培训进修。组织开展军地携手推进退役军人健康服务,发挥军队医疗机构、全省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等优质医疗资源优势,对优抚医院进行对口帮扶,提升优抚医院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五)加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好全省退役军人1 6 X一体化服务平台, 吸纳更多医疗卫生领域优秀专家人才,组建涵盖医疗管理、服务、研究、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的退役军人健康服务专家智库,形成类型多样、覆盖全面、专兼职搭配的力量体系。加强退役军人中现有医疗人才的挖掘培养,加强技术培训,发挥骨干作用。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医疗专业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逐级申报职称,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申报。

(六)运用信息技术提质增效。依托优待证为主要身份识别载体,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大数据信息库,探索研发陕西退役军人 “三优”服务 APP (动态二维码),建设集服务对象身份识别、动态数据维护更新、服务项目清单供给、服务需求提前预约、服务流程全面展示、服务内容历史累计、服务满意度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一码”通用,打造智能化、智慧化服务新业态。

四、 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健康服务工作。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推动,强力推进落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与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医保、军区系统单位等协调沟通,坚持定期会商、协同推进、对口联络,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夯实责任分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谋划、指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方面,统筹做好健康服务具体事项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对全省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联合各级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对各级医疗机构“三优”服务清单兑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退役军人健康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医疗待遇落到实处。各级人社部门要对优抚医院人才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级卫健部门要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作为分内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研究,在政策、制度、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整合优质医疗资源,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三优”服务清单;支持优抚医院建设发展,整合军地优质医疗资源对口帮扶优抚医院,支持三家省属优抚医院建成区域性转诊会诊中心,实现向省级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保待遇支付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等对“三优”服务的监督落实,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权益。省军区各级相关部门要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作为新时代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军队优质医疗资源共同推进。

三是统筹整合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支持健康服务工作。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整合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拓展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发布“三优”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健康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确定一家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定点示范医院)。已有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定点示范医院)的地方要巩固成果、扩大范围,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未设立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定点示范医院)的地方要尽快推动,抓紧落实。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按照《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基本优待清单》规范要求,突出抓好六项机制:全链条服务机制,各类医疗机构要从挂号、取药、就诊、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各个环节优化流程,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文职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 人、 “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全过程管理服务。特诊服务机制,为军队离休干部 、 烈士遗属、1—6 级残疾军人、 “三红”人员以及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群体,开辟专属通道, 实施特诊优待,提供一对一、面对面、定制式优质服务保障。医疗救助机制,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建立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关爱基金,将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督导检查机制, 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健康服务工作情况纳入退役军人工作督查、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重要内容,积极引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适时召开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向全社会通报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落实“三优”服务情况,每年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和满意度测评。动态管理机制,对全省退役军人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定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好的予以通报表 扬、重点宣传推介;对工作不积极、退役军人满意度测评差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示范单位(定点示范医院)资格。考核评估机制,把各类医疗机构落实“三优”服务情况,纳入对相关机构(单位)建设考评、综合评价等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倒逼工作落实。

五是总结宣传激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以及省军区系统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爱国拥军模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个人)、最美(模范)退役军人等评选表彰的推荐范围,进行表彰激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健康服务工作情况纳入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统计范围,每季度动态监测,半年分析情况,年底总结报告。

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本意见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基本优待清单

附件

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

基本优待清单

坚持“医疗机构普及、定点医院示范、优抚医院带头”的原则,建立陕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基本优待清单:

(1)医疗机构

1、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标识,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部队文职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本人优待证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

2、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特诊服务,将军队离休干部、烈士遗属、1—6 级残疾军人、“三红”人员以及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纳入特诊服务范围。

3、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小、散单位的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可纳入当地优质公立医疗服务范围。

4、在开展各类义诊、赴基层巡诊等活动中,积极为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提供健康体检、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等服务。

5、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能力特点,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优先、优待、优惠服务,并积极参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定点示范医院有关工作。

(二)定点示范医院

1、为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建立优先体系、优惠机制、优待措施,并公示有关“三优”服务流程,定点示范医院实行动态管理。

2、为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提供导医服务。

3、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标识,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本人优待证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4、鼓励开通预约服务的定点示范医院,建立退役军人优先预约机制,设置为军服务热线。

5、逐步建立特诊服务机制,将军队离休干部、烈士遗属、 “ 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1—6 级残疾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纳入特诊服务范围;未建立特诊服务的定点医院,由医疗服务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业务;经家庭申请,医院认定需要集中会诊的患者,由医院组织专家集中会诊。

6、由定点示范医院设定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三红 ” 人员、在乡老 复员军人、1-   6 级 残疾军人及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费、住院费优惠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7、定点示范医院在开展各类义诊、赴基层巡诊等活动中,积极为生活困难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等服务。

8、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示范医院健康体检的,给予体检费优惠,由医院设定优惠比例。

9、鼓励有条件的定点示范医院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划定专用病区、病房,营造关心关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文化氛围。

(三)优抚医院

1、为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建立优先体系、优惠机制、优待措施,并公示有关“三优”服务流程。

2、为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提供导医服务。

3、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标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或本人优待证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并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服务。

4、建立特诊服务的优抚医院,将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1—6 级残疾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 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纳入特诊服务范围;未建立特诊服务的定点医院,由医疗  服务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业务;经家庭申请,医院认定需要集中会诊的患者,由医院组织专家集中会诊。

5、建立优抚医院退役军人区域性医疗健康中心服务机制,利用医联体、帮带医院等平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役军人提供接诊、转诊、专家会诊等特殊优待服务。

6、由优抚医院设定军人军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等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费、住院费优惠比例并公布。

7、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健康体检的,给予体检费优惠,由医院设定优惠比例。

8、优抚医院在开展各类义诊、赴基层巡诊等活动中,积极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等服务。

9、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短期休养、疗养活动。

10、优抚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参与退役军人大健康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心理疏导、慢性病咨询、健康讲座等服务。

(四)其他形式的优待及有关事项

1、由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2、各级各类地方卫生健康机构优先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慢性病、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的,按照属地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3、鼓励社会卫生健康机构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先、优待、优惠举措,有关“三优”举措由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卫生健康机构联合发布。

4、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关爱基金,对生活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以及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5、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健康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以及个人,纳入推荐表彰全国、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模范个人以及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范围。

6、全省医疗健康优待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将落实医疗健康优待清单有关情况纳入卫生监督体系范围。同时,由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对优待清单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报告。

7、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医疗健康优待。军队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医疗健康优待。

8、各地市根据本基本优待清单细化具体优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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