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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测成〔2022〕6号

颁布时间:2022-01-27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局机关各处室,自然资源部陕西测绘资料档案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已修订完成,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月27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自然资源部陕西测绘资料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承办涉密成果受理和提供业务

地理信息管理处对档案馆受理和提供涉密成果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工作由档案馆承办,档案馆制定提供使用程序规定,报局地理信息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国依法注册的法人,无外资、外方背景;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四条 申请涉密成果的材料包括: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2);

(三) 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属于各级财政投资开展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委托书、合同书等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合同书、委托函等文件;属于招投标项目,需提交项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证明等文件,上述文件须证明项目实际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并说明项目详细地理位置;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 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或组织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涉密成果管理要求的保密制度(需正式发文);

(三)保密条件证明材料,以下其一均可:县级以上国家安全、保密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条件证明材料;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

(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上述材料有效期为5年,单位撤销、合并、更名时,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重新提交材料。

第七条 办理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时,申请单位经办人应当为单位内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人员。

申请单位内部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重新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第五条第四款材料。

第八条 档案馆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形式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档案馆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附件3),受理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退回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承诺办结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算,至准予或不准予决定书出具之日截止,补齐补正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

第十一条 档案馆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审批表》(附件5),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地理信息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如下:

(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区)级行政区划以内的,由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审批;

(二)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区)级行政区划至1个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之间的,由地理信息管理处处长审批;

(三)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以上的,由分管地理信息管理处的副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成果审批流程如下:

(一)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完成审核工作后,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二)需报请处室负责人审批的,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三)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局分管领导应当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涉密成果审批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6)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7),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申请人接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许使用决定书》,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后,档案馆按照以下时限提供涉密成果:

(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区)级行政区划内的,2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县(区)级行政区划至1个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内之间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范围在1个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

遇有特殊事项不能按照上述时限提供的,报局地理信息管理处同意后,所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由地理信息管理处承办人员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审查、提供、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受理、提供工作严谨规范。

第二十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建立责任追究制。申请符合程序规定,局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申请人可依法向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申诉或举报;申请人发现局工作人员在涉密成果审批提供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可依法向局纪检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涉密成果审批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涉密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成退(  )第  号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o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o 不需要申请

o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范围

o 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需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

陕测成受( )第  号

你单位要求使用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各存档一份。)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到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成果。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的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附件7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陕测成非准( )第  号

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你单位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陕测成受( )第号)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o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o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o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o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需说明)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理窗口、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机关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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