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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发〔2021〕10号

颁布时间:2021-12-30 发文单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各市(区)分行、省行营业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直属单位,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家及我省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021年12月30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及我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纳入省级储备规模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分粮食类承储库点和食用植物油类承储库点。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总体布局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承储设施产权自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二)库点库区、仓房(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配置等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

(三)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 25000 吨,或罐容不低于 3000 吨。市县直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库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 5000 吨,或罐容不低于 500 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可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四)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近两个年度内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五)库点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库点隶属企业管理规范,近两个年度内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的行为,未被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七)库点隶属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八)库点隶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属“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九)库点符合《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中所列条件。

倡导节粮减损,对积极应用绿色储粮、科学储粮等新技术,成效显著的库点,同等情况下优先选定。

第三章 选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申请、初审、专家评审、综合选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该库点隶属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和实地核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企业库点的申请,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和实地核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申请表;

(二)库点隶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三)库点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参加专业培训和认定的资料;

(四)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库点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行业内专业人员中抽调,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通过对申请库点进行实地核查、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结合省级储备粮布局管理需求,选定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调整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省级储备粮年度考核,以及省级储备粮布局需求,对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工作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本办法实施前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库点,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办法实施后一年内组织实地核查,确认是否具备承储条件。对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承储库点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掌握属地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变化情况,压实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对省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指导其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

(三)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不落实、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的;

(五)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七)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未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要求,省级储备粮账账、账实不符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九)拒不执行计划调整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和计划调整的;

(十)以省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一)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擅自串换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十二)未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未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 6 年的;

(十三)将省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四)未实现与全省粮食信息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未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信息数据,未实现省级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

(十五)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或者发现承储库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撤销其承储条件认定,给省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承储库点选定办法及实地核查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陕粮展发〔2021〕1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粮食类)

2.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食用植物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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