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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宣发〔2022〕134号

颁布时间:2021-10-26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咸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粮农集团,省粮油科学研究院、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省军粮供应中心、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粮食行业协会:

为适应“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规范和加强“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认证及使用管理,省局组织修订了《“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制定了《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30日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打造一批具有陕西地域特色、健康营养的“陕西好粮油”产品,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和《“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陕西好粮油”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且具有陕西地域特色、品牌影响力大、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优质粮油产品。

第三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遴选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陕西好粮油”遴选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挂面、食用玉米、杂粮、杂豆等成品粮油。

第六条  参选产品是以陕西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粮食、油料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粮油产品。

第七条  遴选采取“一品一报”的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陕西好粮油”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作为“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申报材料的接收、组织专家评审、审定“陕西好粮油”产品名单、遴选结果公示、名单发布、择优推荐参选“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九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陕西好粮油”产品参选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陕西好粮油”产品初审、材料汇总上报,以及辖区内“陕西好粮油”产品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县级受理—市级初审—省级评审、审定、公示及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由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并承诺使用“陕西好粮油”称号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测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陕西好粮油”产品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市级初审。各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评审。

第十三条  省级审定。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由粮油储存加工、质量检验、财务管理等方面组成的粮食行业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对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经专家综合评审后,提出“陕西好粮油”产品的评审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审定,确定“陕西好粮油”产品公示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及发布。审定后的“陕西好粮油”产品名单通过省粮食和储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陕西好粮油”产品,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参选产品及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参选产品应符合“陕西好粮油”相关标准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要求,须提供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参选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应清晰准确,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多品种、跨区域原料来源,应当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证明。

第十七条  参选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并已实现量产,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

第十八条  申报“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商标2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参选产品;

(四)提供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必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鼓励其他加工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具有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

(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政策,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并在相关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年产能(以原粮计)需满足以下要求并经过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1.小麦粉生产企业年产能3万吨及以上;

2.大米生产企业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

3.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年产能0.8万吨及以上;

4.挂面生产企业年产能0.3万吨及以上;

5.食用玉米、杂粮杂豆生产企业年产能 0.1万吨及以上。

(八)近2年企业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九)近2年内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按照《“陕西好粮油”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陕西好粮油”公共品牌标识,获得品牌培育支持。

第二十条  将“陕西好粮油”产品列入《“陕西好粮油”名录》,通过粮食行业重大活动、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向国家有关部门或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电商平台优先推荐“陕西好粮油”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粮食交易大会或全国粮油精品展等活动中,组织“陕西好粮油”产品展,进行集中宣传推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入选《“陕西好粮油”名录》的产品必须接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陕西好粮油”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其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他失信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具备“陕西好粮油”产品生产能力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有其它影响“陕西好粮油”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参与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评审工作相关重要信息,而影响公正遴选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的;

(四)与参选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未回避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企业有弄虚作假、向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行贿等干扰评审和遴选工作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参选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陕西好粮油”产品遴选办法》(陕粮发〔2019〕14号)自行废止。

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陕西好粮油1 N”品牌战略,规范和加强“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认证及使用管理,提升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维护品牌信誉和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是“陕西好粮油”区域公用品牌的子品牌,其原料的种植地限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谷子(粟)的优势生产区域。

第三条  “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申报授权认证范围为省内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小米,且其产品须符合国家、省级有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  经认证授权的小米产品可使用“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标识进行营销宣传与产品推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建设、宣传和使用管理等组织实施,指导公用品牌有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并对该品牌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认证和使用管理,并委托第三方参与、监督被授权企业的有关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七条  “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的授权程序为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审定、公示及发布。

第八条  企业申报。自愿参加“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级初审。各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评审。

第十条  省级审定。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产品的评审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审定,确定“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产品公示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及发布。审定后的“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产品名单通过省粮食和储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授权产品名单,并将名单通过有关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审内容与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开展“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公用品牌产品授权认证时,主要评审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原料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

1.正式投产运行2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加工设备设施齐全,有生产操作流程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获得自有品牌的商标注册证书2年及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 2年盈利,运营稳定;    

5.企业年生产成品小米600吨及以上。

第十四条  原料生产

1.原料种子应通过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谷(粟)种应是适合当地土壤种植的优良品种,且该品种是在审定推荐的种植区域,种子质量应符合GB/T4404.1《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要求;

2.种植环境(空气、土壤、灌溉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级以上要求;

3.企业应建立谷子种植基地或实行订单生产,并具有栽培技术、水肥管理、病虫防控等制度和条件。

第十五条  原料收购

1.谷子(粟)应实行优质优价收购;

2.收购谷子(粟)的质量应符合GB/T 8232《粟》中等以上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原料储存

1.谷子(粟)储存的库房应具备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虫、防鼠等条件;

2.严禁将谷子(粟)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霉、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3.原料入仓应进行质量及安全指标检测,并有记录。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

1.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留完整的关键控制点、监视记录等资料;

2.产品质量应符合T/SAGS 010《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或LS/T 3112《中国好粮油 杂粮》相关要求;

3.企业对产品的出厂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比对活动。

第十八条  产品销售

1.企业应建立包含产品质量溯源、标签标识、价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并保留实施记录;

2.产品标签标识设计内容应符合T/SAGS 010《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附录C的要求;

3.产品包装应具备质量溯源信息,信息应符合T/SAGS 010 《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附录A的要求;

4.产品应有多种形式的销售渠道,并有详细资料和记录。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实行三年一认证,例行年检的动态管理机制。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符合性逐项评审认证。认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在有效期内,授权产品必须接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按照T/SAGS 010《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有关内容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信誉、产品质量等。在年检中,企业出现下述情形的,应撤销授权:

1.无法提供原料产地证明或可以判定原料主要来自陕西省行政区域外的;

2.拒不接受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

3.产品被撤销“陕西好粮油”称号的;

4.由于违犯法律法规等其他原因导致年检不合格的。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授权产品企业的权利

1.授权产品按照《“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标识管理办法》使用“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的名称和品牌标识,品牌标识包括:品牌LOGO、文字、组合、颜色、位置;

2.授权产品可使用“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授权产品优先参加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的产品推介、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4.授权产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好粮油”遴选;

5.授权产品获得品牌培育支持。

第二十三条  授权产品企业的义务

1.授权产品企业应维护“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产品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符合T/SAGS 010《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要求;

2.接受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查;

3.当授权产品的包装样式及规格发生变化时,须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变更备案;

4.不得将“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名称、标识等转让或租借给其他企业使用;

5.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恶意竞争;

6.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做不良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授权产品使用“陕西好粮油·延安小米”品牌标识的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将视具体情况终止企业品牌标识的使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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